书籍简介
本書所收錄六篇論文內容論述的區域包括廈門、臺灣、廣西少數民族地區與藏族阿壩地區,均可稱為邊區,邊區歷史的發展除了遠離中央之外,還加上族群差異、異國、異族文化的影響,而產生多樣性與複雜性。廈門與臺灣的例子顯示同屬華人,但因受到英國與日本殖民地統治的影響,產生制度差異、文化繼承與認同等問題,使邊區歷史發展呈現高度複雜性。臺灣相關議題呈現在中國、日本、臺灣本土諸元素交錯與時代演進過程中,歷史面貌更加不易描繪,理解問題的視角亦應調整。廣西與阿壩的例證為少數邊區民族現代化與政權更替帶來制度性變遷對當地居民的衝擊與影響,與臺灣的邊區例證可作為對照性的參考。邊區不斷被要求融入整體,但邊區發展仍不斷呈現其建構區域主體性的張力。
作者简介
谢国兴,台南市出生成長,臺南一中畢業後北上求學,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已在中央研究院工作四十年,曾任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兼所長,科技部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主任,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召集人;現任中研院臺史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近代中國史、社會經濟史、閩臺民間信仰。
说明
应该是大学本科时读的书。
总评
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
21页 村上卫-晚清时期厦门英籍华人的经济活动
英籍华人多方面的经济活动,威胁到了清朝地方财政,并屡屡与地方官员发生纠纷。但由纠纷的件数来看,这类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低。这表示英国领事对英籍华人的保护是有限的,清朝地方官员最后成为地抑止了英籍华人利用特权展开经济活动。然而这也造成了华人技术、资金的引入失败,导致厦门及其腹地的竞争力降低。从长远来看,清朝地方官员在财政方面的损失可能更大。另一方面,正如在土地问题中所看到的,对于英籍华人与厦门、闽南当地的中国人间所发生的纠纷,英国领事和清朝地方官员越来越难以置身事外。英籍华人不仅与清朝地方官员发生纠纷,还把英国领事也卷入其中。
37页 村上卫-晚清时期厦门英籍华人的经济活动
英籍华人参与设立的冒牌英籍贸易公司及其商业形态引发了琐碎而复杂的纠纷,英国领事身为仲裁者被卷入其中,忙于应付解决纠纷而无暇他顾。英籍华人的经济活动对清朝地方官员和英国外交官都造成了冲击,英国于是被迫寻求解决方法。
38页 村上卫-晚清时期厦门英籍华人的经济活动
清朝地方官员和英国领事在处理纠纷时往往未发挥其仲裁者的功能,因此东南亚华人有必要自己创办能发挥中介、裁决功能的组织。这就是东南亚华人商会成立的原因。
66-67页 谢国兴-战后初期台湾中小企业的殖民地传承
网络是企业经营十分重要的基础,它是无形的存在,但经常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企业的网络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的人际关系,另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因生意往来发生的业务关系,成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台湾的许多工商业者因日治时期与日本商社或个人建立的关系,在战后形成一张张的网络,无论是设备的购买、技术的传授与学习、新业务的开拓,都产生不少便利,便利也就是竞争力。
77-78页 谢国兴-战后初期台湾中小企业的殖民地传承
部分经济学者基于日治时期台湾工业发展具有“飞地”性质的论述,从产业发展的宏观角度,认为战后因日本管理、技术阶层离开台湾,台湾的工业与产业发展一时出现传承上的断裂,而其得以延续者,主要依赖资源委员会接手日产充公后组建的公营事业,适时补充了各大企业必要的上层领导、管理及技术人员,使得战后台湾产业发展得以接续,并为后来的经济发展(奇迹)奠下基础。本文指出,战后初期国、省营事业确实在当时台湾经济复原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公营事业中的中、上层管理、技术人员中仍有不少台湾籍人员,及中、下层绝大部分是继续留用的台湾员工,这些台湾员工基本上是日治时期所养成,其对企业发展的贡献仍有待更细致的研究与评估。战后初期台湾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并未因日本人资金、管理、技术的退却而出现萎缩现象,相反的,1945年至1954年的近十年间,90%的民营企业仍为台湾籍业者所经营,资金、技术、人员主要依赖殖民地时期的积累与培育。1954年台湾民营制造产业值开始超过公营制造业,台湾中小企业的重要角色与发展潜能已然具体展现。这些中小企业,其历史溯源当追溯至1930年代台湾现代工业的萌发期,二十年磨一剑,1950年代进口替代、1960年代出口扩张,均不能忽视殖民地时期的长期积累。
91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因此台湾法律的“现代化”,乃指台湾一般人的法律生活,从“传统”转化为“现代”,亦即从汉族或原住民族固有的法律生活方式,转换为由近代西方所发展出来的法律生活方式。
91-92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英美法系是由依法院判决先例所形成之以不成文形式表达法规范内容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与由议会所通过之以成文方式表达法规范内容的“制定法”(statute)所共同形成。欧陆法系则是由经罗马法复兴后所发展出的法律概念与原则,以各种法典(code)等成文形式而为表述的法规范所构成。然两者的规范内容,仍具有某些共同的属性。这些共通性来自现代法受18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以具有理性的个人为基础,认为个人是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理性是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自由意志是理性的内涵,平等是上帝的安排,享受权利,祈求幸福是人生的最终目的,而负担义务当即随之而来。
93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奠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法国人权宣言,也改革中世纪专横、残酷的刑事法,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对称”(即依罪刑轻重科以宽严之刑罚)和“刑罚必需性”(即刑罚须限于维护公益所必须的限度内)等原则。诉讼程序也由中古时代的“纠问式”,转为近代的“控诉式”,在法国大革命后,19世纪许多欧陆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逐渐将犯罪“追诉”与“审判”的程序分开,分别由检察官(及司法警察)与法官负责,审检分立且相互制衡。尊重私权及私法自治的精神,也延伸至有关实现私权之程序的法规范。据此,权力分立、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私法自治等原则,可谓是现代法的基本内涵。
94-95页 非论者言论-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日本把经其选择过的“东亚现代性”带到台湾或朝鲜等殖民地时,又将之转变为“殖民现代性”。亦即在殖民地,被统治者经济上被迫卷入全球化的资本主义体系中,政治上却居于从属地位,不能享有等同于殖民母国人民的权利;若以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当作是否具有现代化的标准,殖民地统治当局或许已透过土地调查、币制改革等促进了现代化,但若以民主政治为标准,则殖民地统治实压抑了现代化。
95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人民之从传统式转换为现代式法律生活,通常是经由现代型国家所颁行的法律规范,再经法学者的诠释,而于个案为司法或行政机关所执行,进而为社会一般人民所接受。
100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日本帝国本身的法体系原非完全等同于西欧之具有现代性的法律体系,适用到台湾时又须经过六三体制的转换,并未将其全部移植至台湾,以致于仅仅引进“有限的现代性”。
100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以台湾具有特殊性为由,日本当局在以律令引进现代法制度时,经常对其现代性大打折扣。
101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尤要者,许多不具现代性的传统中国法律传统,于日治前期经常出于日本帝国殖民统治利益的考量,而被保留在台湾地域的法律制度中,以致有限的内地化造成有限的现代化。
143页 王泰升-法律现代化与“内地延长”的再延长:以日治后期与战后初期的承接为中心
总之,影响台湾在战后初期(1945-1949)法律现代化进程之根本性因素,在于自中国来台接收的国民党政权原本在法律文化上即严重欠缺现代性。如孙文等国民党人所提倡,以非现代的训政体制推动现代型的宪政生活方式,只能形塑出徒具“中华民国宪法”之外观、实质上一党甚至一人独裁的民国时代中国。至于作为台湾之“前任”宰制者的日本,于战后被美国占领军强制朝着法律民主化方向改革,例如日本宪法明确表示了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以及废止包含家督继承和户主权在内的“家”制并强化两性平等原则等。惟战后的台湾已因同盟国之指定由国民党政权接收,而未再依从“日本内地”,否则台湾法律现代化程度亦将跟随着战后日本的法律改革而有所提升,其幅度将有甚于战后中国法制上的改革。台湾人民之悲情就在于,不但不能由自己做选择,连要跟随哪一个“内地”都只能任人摆布。甚至当1949年12月9日国民党在台湾重开行政院,并逐渐形成一个以台湾(台湾金马)为领土的事实上国家之后,明明实质上不再领有中国内地了,却还要背负着一块“想象”的“内地”来经营在台湾的法律生活。
235页 菊池秀明-从近代中国边境社会的“文明化”政策与实践:光绪时期广西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地方政府
黄仁济的开垦事业具有相当浓厚的透过收容流民对社会秩序进行重组的性质。中国历代王朝都将像客家那样流动性高的移民看作“不务本业”的“游手好闲”,即是一种反社会的力量,从维持治安的观点出发对其进行统制和镇压,而对于山上一边进行烧田、以便进行定期性移动的瑶族等少数民族,则让他们移居平地进行开垦,并编入户籍让他们转变为可以更易控制的定居型农耕民。
248页 菊池秀明-从近代中国边境社会的“文明化”政策与实践:光绪时期广西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地方政府
汉族官僚的共同特点是,把汉族文化,特别是儒教视为唯一的“文明”,也喜欢以此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普及。他们尝试着重建因战乱而消失的书院和义学,把从江南各地收集来的书籍分发到各地。黄仁济也一样,他鼓励地方领头人教化民众,对地方弱者进行开垦指导,使其成为地域社会的一部分力量,改革社会,他的这种做法是改革社会的一种尝试,利用地方社会的活力改革专制王朝死板的地方统治政策,同时,也是一种将汉族社会的伦理强迫少数民族受教同化的做法。
248-249页 菊池秀明-从近代中国边境社会的“文明化”政策与实践:光绪时期广西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地方政府
黄仁济的地方社会结构的政治改革可以视为有两个侧面,一个是以普及实用知识和技术为目的的启蒙运动,另一个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儒教化”的同化政策。他的这种做法,可以看作是19世纪后半叶中国产生的,拒绝欧洲近代化文明的,另一种“文明化”的尝试。
249页 菊池秀明-从近代中国边境社会的“文明化”政策与实践:光绪时期广西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地方政府
中国固有的体制是,地方行政大多委任于中央派遣下来的官僚,以及不符合实际情形的整齐划一的统治,与幕藩体制统治的日本存在着很大区别,不会有类似于日本各地方领主、藩主可以连续多代对地方的统治与经营,对自己的经营产生的成果负有责任。不管是西洋化还是内地化(儒教化),在末端推动这一“文明化”事业主要支撑点的地方政府的权力很小,在科举制度下,越是边境地区,地方能人的成长越是困难。为了统一多民族的社会,强化的中央政府很难承认地方的多样性,地方的发展也要看是否符合中央的意图来评介成功与失败,国家把握着地方的生杀大权,这个现实才是当今中国社会的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