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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性的起源:第一次性革命的历史

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Faramerz Dabhoiwala)著 杨朗译

书籍名称 性的起源:第一次性革命的历史 The Origins of Sex : A History of the First Sexual Revolution
书籍性质 学术著作
书籍类型 文史哲类
出版信息 2015年3月,中国-南京:译林出版社
关系链接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6286733/
个人评价 8 / 10 ⭐️⭐️⭐️
阅读时间 2024年11月19日。

书籍简介
性行为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活动。不过,性同样有其历史。我们如何看待它,我们赋予其何种意义,我们在社会中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对于非法性行为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虽然在细微之处不无差异,但每个地处欧洲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一个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以来,其重要性日益突显;而如今我们对此种做法极为反感。此乃前现代与现代世界的一个主要差异。因此,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出现的现代的性观念,应当被视为一次重大的革命。《性的起源》的目标即是阐述这一革命何以产生。
《性的起源》旨在描述性观念及性行为世俗化转变这一重要变迁,并将之与同一时期重要的政治、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联系起来。性的历史通常被视为私人生活或身体经验之历史的一部分。然而,这种认识本身乃是源于将性作为完全个人私事的启蒙运动的观念。作者试图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务,说明过去人们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乃是被当时最深厚之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所塑造。其主旨是展现性革命实乃欧洲与北美启蒙运动的一个核心部分:它参与创造了一种西方文明的全新模式,而其中的个人隐私、平等及自由诸原则至今仍是我们文明的显著特征。
《性的起源》所述的不仅在于新的思维方式,而且关涉到生活方式的变化。作者试图展现人们的信念如何被社会环境所影响,以及商业、交往与社会组织的新形式如何改造了性的观念与经验。在传统的乡村共同体内,社会与道德的一体化举措很容易被强制施行;而在大城市的生活则与此不同,其规模庞大,人际生疏,各种信息与观念转瞬即逝,性冒险也触手可得。这种生活对于性戒律的强制实施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伦敦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都会,对于全球讲英语的人群而言,它是政治权力、文学与文化以及新观念的中枢。现代都市的生活方式与态度,社会、思想文化和性方面的新潮流,都在这儿被首先创造出来,而其影响将会遍及四海。
在西方的大部分历史中,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是非法的,教会或国家会对违反者施予惩罚。在1600年至1800年间,这一完整的世界观被革命化的新思想所破坏,这一思想指出,成年人拥有支配其身体的自由,只要其愿意,就不能通过强制力来使其遵守道德。本书是一部开创性的著作,它通过生动的细节描述,探讨了三百年前在英国首先开始的性观念革命,如何影响了西方人的性态度,以及相应出现的有关性行为的社会变化。本书指出,现代性文化的出现是启蒙运动的核心部分,并有助于创造一种新的西方文明的模式,即平等、隐私和个人自由的原则。

作者简介
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Faramerz Dabhoiwala),现为牛津大学埃克塞特学院历史学高级研究员,皇家历史学会成员,本书是他的处女作。

说明 Apple Book阅读,Epub格式,无页码。

总评 有些观点很有趣。

彩图2:年轻女子献身于一个风月老手,关于这一主题的情节画在18世纪后期变得极为流行(见第三章,“浪子与娼妓”)。

彩图21:1825年的一幅讽刺画,哈丽雅特·威尔逊写信敲诈自己此前的情人们,要求他们出钱,以免于被自己的回忆录揭出老底(见第六章,“自我推销与宣传”)。

彩图22:性俱乐部“乞丐的祝福”的主要仪式用品,成员们集体把精液射入此盘(见第六章,“赞美性爱”)。

性行为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活动。不过,性同样有其历史。我们如何看待它,我们赋予其何种意义,我们在社会中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存在着巨大差异。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对于罗伯特·沃森与苏珊·佩里这类男女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有时惩罚更为残忍,有时则手下留情,但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皆是非法的,而教会、国家以及普通民众对此都竭力压制与惩罚。看上去显而易见,那种非法的关系触怒了上帝,阻碍了拯救,破坏了人际关系,并且腐蚀了社会秩序。没有人对此表示异议,即便男人女人们常常禁不住诱惑而越轨,也不得不遭到鞭打、囚禁、罚金以及羞辱,以受到警醒。虽然细处不无差异,每个地处欧洲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其殖民地亦然,不管在北美还是其他地方。而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一个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以来,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在17世纪早期,仅在英国,每年就有数千男女吞食自己的苦果。有时候,正如我们在下文将要看到的,他们甚至会被处死。

此领域最早的历史学大家基斯·托马斯在三十多年前,以及稍后的劳伦斯·斯通都认为,1660年至1800年这段时期标志着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性观念及性行为方面的重大世俗化转变”,现代心态由此诞生

在中世纪中期,性戒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在11至13世纪之间,西方教会在此方面极大地扩展了自己的权力,这跟它在社会与思想文化领域支配力的日益增强是一致的。在整个欧洲,关涉性与婚姻的教会法律定得非常详尽、正规与严厉,遍及神职人员与平民、国王与农民。举例而言,正是在这一阶段,教会领袖们开始协力推行一场日益成功的运动,强制规定所有的神父必须单身,抵制神职人员婚姻。教会自1100年左右建立常设法院后,同样在一般民众中改革了对于性犯罪的惩罚。过去主要是秘密告解(private confession)与临时审判(ad hoc jurisdiction),现在则变为一种日益强大的公开审讯体系。最后,城镇与都市的兴起导致了对于城市中通奸、偷情以及卖淫行为的新的惩处方式,与原来的王室、采邑以及教会司法体系并行于世。

在13世纪晚期,据存世文献所载,此类诉讼已经占据了所有诉讼的60%>90%,而大多数15世纪晚期与16世纪早期的证据也显示出,防止通奸、偷情与卖淫乃是当时的关注焦点

从今往后,所有的私通者都要得到这样的下场。在伦敦、布里斯托尔与格洛斯特,人们在主要的市场造出一种特别的公共“笼子”,把卖淫者、通奸者以及好色的神父关在里面展示;在别的地方,人们用马桶椅(cucking>stools)来惩罚妓女

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居于中心地位。在新教徒看来,教会对于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显得松弛而虚伪,软弱无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不过是个笑话而已。教会法庭在追究性犯罪者以及惩罚其肉体罪恶方面做得不够激烈。尤为可耻的是对于卖淫的容忍。在改革者看来,公开的邪恶,总的来说要比秘密的关系危险:光天化日之下出现的妓女与妓院严重误导了年轻人,引诱男男女女深陷罪恶,尤其冒犯了上帝。更糟的是,通过允许与管理性交易,天主教会——巴比伦的娼妇——简直就是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人们的道德趋向腐化,而教会则靠着罚金、纵容和其他施加于倒霉教众身上的鬼把戏赚了个满盆。简言之,在教皇的灵魂腐化与教众的性败坏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结果表明,这一联系对于宗教论辩极其有效,新教徒们在之后不断地发挥着此意。

1534年的一条法令规定,“鸡奸”,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动物,都要被处死。另一条1576年的法令授权治安法官惩处私生子的父母

一位叫菲利普·斯塔布斯的作者这样建议:妓女、偷情者、通奸者至少应当用烙铁在脸部或前额烫灼,这样就能让“诚实与纯洁的基督徒与撒旦的淫乱子孙区别开来”。还有不少人主张通奸应当是死罪。都铎官方谴责卖淫的说教,自1547年起在此地的每一座教区教堂内反复诵读,其不无赞赏地提到古往今来许多域外与异教的国度都会处死性罪犯,一如上帝在《圣经》中的训诫。结果就是,这一时期每一个英国男女都知晓此类事情,例如,“在突厥人之中……一旦发现男人女人有奸情,都会直接用石头砸死,没有丝毫怜悯。”这

例如,民谣《治疗绿色贫血》(“A Remedy for the Green Sickness”)就来自17世纪的一个流行观念,即女性保持处女之身太久不利健康: 一个漂亮的丰满少女 躺在她的床上喘息 她看上去绿如青草 悲伤地喃喃自语 “除非我有个健壮小伙 将我从病痛解救 否则我将无法存活 我叹息又含恨 一点也看不上现在的人生。”

大约在同时,一位英国无名作家,翻译了一篇法国的色情文字,其中罕见地以更直白的语言记录下了一个17世纪的女性如何体验与描述了她与情人的激情: 最后,我们都想纾解自己,于是他平躺在床上,火枪(即阳具)直立着,把我拉过去,而我将它插入我的阴道,晃动着我的屁股。“我在搞你,亲爱的。”他一边说,一边让我专心投入,然后迎合着我,把他的舌头伸入我的口中,对我喊着“我的生命,我的灵魂,我亲爱的小骚货”,用他的手握住我的臀部,(直到)最后那即将来临的甜蜜愉悦让我们用尽全力缠绵,直到最后那带给我们双方的极乐满足终于来临。

无数通奸者、偷情者、卖淫者与鸡奸者肯定都逃过了监管,其他不少人则躲过了公开惩罚。历史学家们同样指出了这一管制体系的偏袒。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惩罚,而权贵比草民遭受的痛苦要少得多: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许多贵族与绅士仍然有私生子而不必担心受到指控(事实上,1593年下议院议员们拒绝以鞭刑来惩罚拥有私生子的人,因为担心它会“加诸绅士与贵族身上,而这些人不宜受此侮辱”)。有时法律会被滥用,但往往收不到什么效果。上述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很重要(这种提醒同样适用于研究历史上大多数其他犯罪及司法系统),因为它们反映出权力如何在社会内部分配:在男人与女人之间,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各种思想权威与社会权威之间。

因此,公开惩罚只是性戒律日益普遍的文化环境之最为激烈的一种表现。当法律程序进行之时,其目标既在于强迫个体改造,也在于保卫一种信念。同样有不计其数的例子展现出此种戒律在法庭之外得到成功施行:通过农夫、牧师、朋友、家人、邻居以及雇主,将通奸扼杀于萌芽,对偷情者训诫,向妓院施压。我们可以窥见这种幕后现象,当诉讼的记录显示法律程序还有最后的补救方式,或者显示惩罚并不单单针对一项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其抗拒之前的种种努力时。因此,一个女人因其未婚同居或偷情而接受指控,因为“尽管你经常被人用语言与文字郑重劝告远离自己肮脏而淫荡的生活与交际,然而你对这些劝导都弃之不顾”。

实际上,这一状况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因为许多不同类型的思想强化巩固了性戒律,为其正当化提供了各种理据。其中最为基本的乃是这项宗法原则:每一个女性都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得被视为一种盗窃,一种对其亲属严重的侮辱。

这些基本观念在每一个社会阶层中都十分盛行,但它们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压迫最为沉重——同一阶层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是如此,卑贱之人相对于上层之士亦是如此。的的确确,因为每一个社群的首要目标是养育其成员,所以一对贫穷的男女有时会被他们更富裕的邻居彻底拆散,或者强制离居。按照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每一个教区要根据其贫困人口之需求来征税,这就导致那些可能增加社群负担或生下穷孩子的男男女女们遭受到日益严苛的对待。例如在1570年,肯特郡阿德林顿的上流教区居民们是如此“恼怒”艾莉丝·奇斯曼接受求婚,以至于他们阻止结婚预告的宣读,并“威胁要把艾莉丝赶出教区”,倘若她胆敢反抗他们的“阻挠”。当1618年伍斯特郡斯托克顿的安东尼·亚当斯试图带着他的新娘,“一个诚实的年轻女人”,一起生活在他自己的教区时,当地人“不愿意他把她带入这一教区,说两人会生下累赘来拖累他们”——她被迫居住在别的地方。在伊丽莎白时代晚期的特林村(位于埃塞克斯郡),工人罗伯特·约翰逊与伊丽莎白·惠特兰一起生活,并有一个孩子,“如果当地居民能够容忍他的话,他就会娶她为妻”;然而他们不能。十年之后,也是在这个教区,另一位工人抱怨说,他为了与自己的情人结婚,已经努力了一年多。婚事已经在教堂预告,可是“教区不能容忍他们结婚”——如今又指控他们两人偷情与未婚同居。在17世纪晚期,这种行为在英格兰全境比比皆是,一再引起人们讨论。“很多乡村教区存在一种坏风俗,”作家卡鲁·雷内尔1674年评论道,“人们尽其所能地阻止穷人结婚。”“‘噢,’教会执事们说,”商人达德利·诺斯爵士写道,“‘他们养育的孩子数量超过了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给教区增添了负担。’”

在涉及到宗教与性的案例中,惩罚都被认为是一种洗心革面与体国安民的有效手段。这主要有四种途径:首先,公开惩罚缓和了社群的怨气,清除掉其中的污染;其次,它具有震慑之功;再次,它强迫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最后,它同样有助于真正洗心革面。性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总是在于引导罪人与犯法者的悔罪与顺服。倘若加之以教导和劝说,那么肉体之折磨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敞开人心以改恶从善的有效手段。那些行刑者喜欢将自己看作仁慈的医生,将精神从疯狂带入理智的状态,施加肉体折磨,以将灵魂中的疾病清除。就算不是每次都有效,又算得了什么?“难道因为某些人的疫病无法治愈,就忽视治疗吗?”

性革命始于公共戒律的崩溃。这部分是社会压力增加的结果。在17世纪之前,90%的人口居住于乡间,除了伦敦以外,英格兰没有大城市。传统的道德监管方式是在小规模的社群中发展起来的,其中的每个人对此都了然于心,并且密切监督彼此的行为。在乡村这一状况变化缓慢:即便到了18世纪末,仍然有乡村教区还在以老式方法惩处不贞之行。

天主教与新教在性观念上最大的差异,即是新教对于完美之渴求。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因此,性戒律的强制实施,需要一定程度上对于组织卖淫及纳妾姘居的适当宽容来与之平衡。相反,新教倾向于认为不贞之举绝对要被逐出这个世界,或至少基督徒有责任尽量将其铲除。正如克兰麦大主教1552年的教会示范法所言:“偷情与任何一种放纵的肉欲都要接受极为严厉的惩罚,以便能将它们最终从王国根除。”正是基于此一差异,一种对于私人与外部控制更为严格的戒律呼之欲出。

萨福克与法兰克伯爵之子罗伯特·霍华德爵士和白金汉公爵的妻姊波倍克女士,两人在什罗浦郡深处同居。当他们在1635年春天到伦敦旅行时,国王亲自命令坎特伯雷大主教对他们的无耻行为采取措施。他们立即被逮捕拘禁。男方被处以三千英镑罚金,并在监狱里被关了数周;女方则被勒令在教堂公开忏悔,像其他通奸者一样,赤着双脚,套着白袍。同样的态度所在皆是,如今我们可以从当时对于上层人士不贞之举的大量公开、随意的批评中窥知此点。在政治诽谤、嘲讽文章、讽刺作品及其他形式的写作与行动中,上流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几乎无可避免地成为尖锐谴责的靶子,这反映出新教对于罪恶、社会秩序和神圣报应之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

针对街头流莺、妓院老鸨与嫖客的惩处方式,还是令人想起了一些传统性监管的手段与意图。尽管行为不检者要受到鞭笞、游街,并罚做苦力,但如今人们已开始尝试用不那么严苛的方式对待罪犯,而是谴责他们,私下说服他们走上正途,以及给他们传发训诫文字。正是基于相似的原则,人们也开始通过曝光姓名与公开羞辱给性犯罪者施加压力。

这类嘲讽作品追随的是一种悠久的文学传统,这种传统把清教徒与其他狂热分子描写为伪装者与误导者。这一传统在18世纪之所以获得生命风行一时,正因为其唤起的道德异议显得越来越合理。道德改革者们不仅公开歧视底层罪犯,而且他们越来越公然地采用各种唯利是图的手段,甚至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拒绝同流合污已经没有意义,祛邪会的一名宣传家1804年写道,因为“耗子只能被白鼬在洞中捕获,邪恶只能在它的洞穴中追踪,那就得变得跟它一样”。结果便是,很多批评者发现妓女与监管她们的人之间在道德水准上没什么差别。沃德在1700年嘲讽道:“一个现代的祛邪者”乃是“一个最需要具备这种恶行的人,此人一无所用,除了像皮条客一样,依靠别人的淫行为生。每天晚上睡觉前他都真心祈祷这个世界越变越糟,这样就能让他活得舒服,也让恶魔心满意足”。一百多年后,西德尼·史密斯以同样的观念批判了祛邪会:“那些人,他们的职业就是逮耗子,他们也热爱逮耗子;灭虫者欣喜地抓住虫子;惩治者欣慰地发现他的罪恶。最后来的人很快就变成了和先来者一样的生意人,他们中没有一个人讲道德,或为他们各自的邪恶存于世间而感到痛心。”

经验老道的性罪犯越来越喜欢打官司,这阻碍了警察与治安法官对她们的惩罚。道德改革者的行动也步履维艰,以至于18世纪30年代改革社团完全放弃了法律手段。与此同时,其他人,例如祛邪会的早期领袖们,也求助于造假与伪证的手段。总之,普通人已经很不愿意参与到道德监管之中。即使在17世纪90年代,户主们还普遍对于法律制度很熟悉,并且积极地监管妓女娼妇。然而仅仅几十年后,他们就变得极不情愿,因为害怕遭到辱骂,不愿承担费用,担心恶意指控。大多数受尊敬的教区居民早已不再日复一日地监督他们的邻居,他们更愿意与这类危险敌人保持一定距离。公共戒律的推行越来越困难,即使是对那些名声最坏、非议最多的性罪犯。

威尔特郡兰利·伯勒尔的牧师托马斯·韦伯是一个具有文学趣味、热爱音乐的唯信仰论者,他与其第三任妻子、情人及情人丈夫,还有其他一些男男女女一起生活。在17世纪50年代早期,他公开承认通奸,并接受了两次审判,但据说他坚称“除了女人外没有天堂,除了婚姻外没有地狱”,“上帝并不要求人服从于任何《圣经》诫命”,并且他自己“生活在法令之上”,“除了自己母亲以外,对于任何女人都可以说谎”。根据他一个同伴的证词,韦伯在观看“一只大雄鸽”交配后,教导团体中人说,交配“对于每一个男人与女人都是合法的,并且他们彼此应当如那些鸽子般自由地行事,尽管他们彼此并未结婚”。

可是到了18世纪早期,类似的观点以一种更有说服力与客观冷静的方式表达出来。虽然有关性自由的问题仍然充满争议,但对于自然、理性与习俗,人们在思维方式上的根本差异已经大为减小。这些观念都已变得广为人知,并得到了当时一流小说家的戏拟。例如塞缪尔·理查森塑造的反英雄小说人物洛夫莱斯,其处世逻辑是每年结一次婚,再离一次婚,这样就可以避免任何通奸与偷情行为。在菲尔丁的《汤姆·琼斯》中,当自然神论者斯奎尔先生被揭发是淫荡的偷情者时,他告诉主角他的行为事实上毫无害处:“事物的本性才能决定什么是合适的,而不是靠习俗、礼节或政府法令所决定。确切地说,任何符合自然本性的事物都是合适的。”“‘说得好!’琼斯大呼,‘有什么事能比满足自然欲望更无辜的呢?或者说,还有什么比繁衍我们种族更值得称赞的呢?’”正是如此,斯奎尔先生回答道。

到了18世纪中期,即便是传教士与治安法官也普遍认为,卖淫是无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有益的,而这一观念在古典、中世纪以及欧洲大陆的先驱在当时也为人们所熟知。后来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波特在一本畅销书里写道,在古代的希腊人与犹太人之中,妓女、妻妾以及公共妓院大行其道。“最明智的异教圣人”鼓励年轻人“在那里发泄欲望”,而不是侵害诚实的女性,没有人认为这种性自由“有悖于良好风俗”。治安法官桑德斯·韦尔奇认为,完全不可能也不必要压制卖淫,妓女们构成了一块重要的“荒地”,如果消失了,男人们就可能会变为鸡奸者。还有不少人认为,没有这一“发泄自然需求”的渠道,鸡奸、强奸与谋杀肯定会接踵而至。容许实际卖淫之观念的争议性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其有效性也越来越被认可。颇有影响的治安法官与社会改革家帕特里克·柯洪则断定,抑制这一罪行“不可能真正抵挡汹涌的潮水”,还不如建立“一种谨慎细致的制度”,管理性交易,将其置于警方监控之下。到了19世纪中期,这种做法得到广泛支持,而19世纪60年代的《传染病防治法》则将一套政府登记与管理妓女的系统付诸实践。

考察1800年以前性自由的兴起,其实就是思考一场重大的意识形态剧变。对于性戒律的传统辩护主张,不道德行为甚至不道德信念乃是危险的。它们腐蚀了个体,危害了社会的福祉,因此对其进行惩罚完全合法,甚至必要。到了18世纪晚期,这一学说的各项前提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主张在所谓的私人与公共事务之间存在着一种更为重要的区别。因此他们随后声称公共权威不能插手个人良心事务,其中就包括他们的道德选择。同样,不道德行为也被认为属于私人事务。甚至有人主张,一定程度的性自由是一件好事,标志着社会健康与进步,而非腐化与堕落。简言之,思想与行为层面个体自由的理想取代了性戒律。

在现代人看来,这些辩护中最刺眼的莫过于其对于阶级与性别的限制。虽然性自由在观念上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阶层,而且在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的工人阶级中,各种形式的自由结合也屡见不鲜,但此种观念首先还是意在为绅士与贵族提供辩护。相比之下,性规范经常被视为中产阶级体面正派的一种特征。同样地,在受教育阶层看来,劳动阶层的道德状况乃是一种公共事务,因为国家的整体实力与繁荣昌盛由此维系,还因为穷人的私生子会造成地方税收与资源的负担。“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亚当·斯密在1776年评论道,都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律法:一种是针对普通民众的“严格”律法,另一种则是针对上流人士的“宽松”律法;只有后者才能够承受并彼此谅解“男女至少一方通过出轨行为”来追求快乐。尽管在18世纪晚期,有关私生子的法律可能是针对不贞行为之公共戒律最为重要的遗留形式,但不足为奇的是,倡导性自由的上层人士压根儿就不把它放在眼里。

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私人事务,随着此种基本观念逐渐被接受,其内涵也逐渐在扩大。最明显的后果乃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男性的滥交行为越来越得到默许,尽管一直有传统道德的支持者对此进行批评。当1834年私生子的法律进行大规模修订的时候,济贫法专员依据自然法与神法,主张下层女性要为诱发或同意非法性行为承担责任,而男性则免于接受相应惩罚。鉴于人们主要考虑的是男性,查尔斯·狄更斯1848年对一位国外访客说:“在英国,无度的淫乐成为了一种基本原则,以至于如果某人的儿子特别节制寡欲,他就会因此被警告,怀疑其身体是否健康。”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1871年宣称,男人嫖娼应当仅被视为一种“自然冲动的不定期发泄”。1886年一份关于同样话题的内部公务备忘录也断定:“此点毋庸置疑,男人生来就不道德。”弗洛伊德理论与其他跟性相关的科学理论在20世纪同样最直接地确认了男性对于异性的性冲动。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性自由之理想也开始容纳其他的人群。

事实上,法律对于鸡奸的惩罚,以及谴责其有悖于正常的性行为,这在1700年以后变得比之前更普遍,在英格兰,对于鸡奸犯的定期处决一直持续到19世纪30年代。不过,与这种官方及非官方的排斥与压制相伴,一种半隐秘、非主流及少数人的为同性恋辩护的论点开始慢慢浮现。

尤其在私密场合,人们愈发自信地主张,同性恋自由合乎自然而没有害处,且普遍存在。1726年夏,在伦敦突然逮捕与处决了一系列鸡奸犯之后不久,一位已婚男士威廉·布朗到穆菲尔兹猎艳,那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同性恋调情场所。他认识了托马斯·牛顿,一个著名的娈童,但他不知道这个牛顿曾经被关押,并且背叛与诱捕了其他人。因此,当布朗让这个人的手进入自己的臀部时,他发现自己被人包围,遭到逮捕,并被盘问“为何做出此种有伤大雅的放荡之举……而他毫无愧色地回答道:‘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认为自己了解他,并且我觉得愉悦自己的身体并没有什么罪过。’”牛津大学瓦德汉学院有位好色成性的院长,1737年的一天,当理发师弯下身子给他刮胡子时,“发现院长试图把手探入自己的裤子”。据说这位院长后来解释道:“亲爱的,这没有什么伤害。”乔治·达弗斯的一位同床者作证说:“我问他这么做什么意思?他回答,没有伤害,只有爱。”另一位则说:“他告诉我,我不用对他的所作所为感到困扰或吃惊,因为那十分普遍,他也经常对其他人这么做。”

实际上,边沁对于“违规”性行为的辩护不仅限于鸡奸。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也主张宽容女同性恋、师生恋、兽交以及任何成人间自愿的性行为,不论结婚与否。因为“如果存在一种观念比别的更荒谬,那就是一个立法者在一男一女自愿做这种事情的时候,冲到他们跟前,检查场地,规定时间,并限制其方法与姿势”。相反,从一种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人类从性行为中获得的快感总和是无与伦比的。这种快感是最普遍、最易得也是最强烈的,是“最大的快乐之源”、“最强烈的愉悦”,没有什么在数量上比这种行为“产生更多快乐”。如果建立起一种“包容一切性满足方式的整体自由”,包括宽容避孕、流产、杀婴与离婚,那么人类将会得到巨大而恒久的利益:“其在现实中带来的快感难以计数。” 值得注意的是,边沁从未发表这些文章,虽然他曾反复考虑这么做。他很清楚,这些文章可能为其哲学与人格招致多大憎恶,尤其是正如他本人曾尖锐分析过的,在当时的环境中,对于鸡奸的憎恨成为了一个人声誉的试金石。不过“为了人类之利益”,他也感到有必要详尽思考这些问题,一遍又一遍非常详细地将其付诸笔墨,与别人秘密地分享,希望这一切有助于对这些问题最终的“自由探讨”与普遍容忍。“至少,”他解释说,“当我死了之后,人类在这方面会比现在更好。”

为什么女人在爱的方面比男人更有创造力?唯一的原因只能是,她们拥有更多的欲望,更饥渴的情感,更强烈的性欲,以及更多恶魔的禀赋。 ——威廉·威彻利,《乡村妇女》(1675),第IV幕第2场

因为人们认定女人很容易被唤起性欲,所以直至18世纪,人们普遍相信女性的性高潮对于怀孕而言必不可少,如果缺乏性高潮,就不可能怀上孩子。这也是为何塞缪尔·佩皮斯在与一位情人偷欢达到高潮之后,马上担心起对方是否也达到了高潮——直到她亲口确认自己并没有。这同样可以解释女仆安娜·哈里森为何有那种气喘吁吁的言语,她在17世纪90年代通过与熟人偶尔发生性关系来增加收入。“求求你快点儿,快点儿,快点儿”,当一个男人进入她的身体时,她这样喊道,“我害怕你让我怀上孩子……不,不,我必须小心才是,怀上孩子太麻烦了,得不到父亲的承认。”正统的观点就如主张一夫一妻制的虔诚之士约翰·伊夫林在1676年对于一位年轻新娘的建议,在性生活之中避免自己的性高潮“非但不可能,而且很愚蠢”。

到了1800年,相反的观念却牢固地确立了起来。如今人们相信男性本质上更为好色,并且热衷于引诱异性。与之相较,女性则被视为纤弱的、守势的,在性方面处于被动,需要时刻警惕男性的贪婪。人们也不再认为女性的性高潮对于怀孕而言必不可少。

另外,因为人们普遍相信没有性高潮就不会怀孕,所以对那些不幸被迫怀孕的女性来说,其前途命运实甚为可怖。1632年,一名沃尔瑟姆教区的年轻女性向法庭辩解说,强奸她的人“使用了很多暴力把她拖到田间,告诉她如不就范的话就杀了她,因为过度惊吓并且担忧性命,她只得委身于这名男子”。但她怀上了那个人的孩子,因此她必须接受惩罚,并在教堂进行公开忏悔。与此同时,人们认定在除强奸以外的所有案例中,女性都一并负有责任,或者没有理由抱怨,这就致使大量原本属于侵犯而非自愿的行为取得了合法性。正如一位研究17世纪英国生活的杰出学者所归纳的:“很多女性,甚至是多数女性,都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

最粗暴的行为乃是对于儿童的强奸与虐待,有时候这种行为明显地受到一种可悲的民间信仰之影响,即与处女性交可以治疗男人的性病。任何地方,即便在地位相同的人之间,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鸿沟:多数男性的性权利意识,以及多数女性的受害经历。这也是为何,即便是莎士比亚,即便他的创造力无与伦比,其性语言仍然总是被男性寻觅、占有、骚扰及征服女性的主题所占据。根据我们自身的标准,当时男性与女性的权力平衡严重倾斜,而性关系中女性的作用与意愿被极大限制了。

那些我们祖先使用的更广义的概念在当时有其历史特殊性。在18世纪,“诱奸”(seduction)一词的基本定义是诱导一个女人与自己发生非法但自愿的性关系。虽然双方都应为这种行为受到谴责,但诱奸本身并非一桩罪行——即便在其中有欺骗行为,例如虚假的婚姻承诺。不过,因为男人的性暴力往往被人忽视,所以当时诱奸的意义还与我们今天所谓的性骚扰、强迫、诱拐或强奸等行为发生了部分重叠。的确,在这种文化中,强奸本身被普遍视作一种玩笑——由于人们认为所有女人心里面都渴望被强暴,人们也完全不相信女人声称自己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人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古老的思想,像玛丽·皮克斯与夏洛特·伦诺克斯这样的早期女性剧作家就曾反复借此来打趣,同样,它也出现在无数男人的幻想之中。例如,作为当时男性的一员,亨利·菲尔丁就着迷于性暴力

18世纪中叶,这种将女性视为受害者的观念已经被牢固树立起来,即便在司法界亦然。一天早上,法院书记员约书亚·布罗格登在看到一个漂亮端庄的站街女被捕后,查阅其此前所有酒后拉客的证据,并最终将目光聚焦于那个真正的罪犯:最早诱奸她的家伙。“那个毁掉这位年轻尤物的恶棍得到了什么报应呢?”亨利·菲尔丁也控诉道,妓女乃是“被毁掉的可怜女孩,她们年轻、幼稚、无助、贫困,她们往往遭到了背叛,甚至被迫犯下罪行,或者被人收买与引诱”。1759年一位牧师认为,大量例子表明,多数失足女性都是“以种种不合理的方式,被淫邪狡诈的引诱者”拐上了邪路。其后一位权威声称,即便是在那些“最为堕落”的妓女之中,他都没能够发现“一个特例,即在其中,男人的不忠并未造成根本的伤害”。

因此,从17世纪晚期至18世纪初期,一种关于男女性关系的崭新观点逐渐占据上风。其对于男性淫荡之预设,很大程度上源自女性表演者、作家、观察家以及读者的逐渐兴起。塞缪尔·约翰逊在1750年说道,在过去,“因为写作能力主要是一种男性的天赋,所以他们指责女人造成了这个悲惨的世界”,但如今女性打破了男性对写作的垄断,并且她们“更有力的论述”已经推翻了古代关于女性更为善变与淫荡的男性偏见。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新的观念同时见于男性纵欲的辩护者与批判者,因此它的影响力越发巨大。至18世纪30年代,人们已经习惯于认为男人,尤其是有身份的男人,总是残忍地试图占有女人——他们运用了所有更高的知识与权力来瞒骗天真的女性,同时又持有一种不公正的双重道德标准,以谴责受害者而非引诱者。

18世纪中叶,一种崭新的对于性、诱奸以及男性之自然并必然不贞的平衡认识已经确立。这些观念被各具背景的男男女女们共同认可,尤其被性自由的支持们提倡。我们目光所及的一切,无论是当时的私人写作还是谈话,都能清晰地发现对于男人性征服之冷酷无情且贬抑女性的颂扬之词——不仅作为一种感官享受,而且作为一种恃强凌弱之举。正如时髦的激进者约翰·高勒——他在当时以聪明和英俊知名——私底下对威廉·葛德文所言,他与女人睡觉不是要发泄性欲,而只是为了羞辱她们:“如果仅仅考虑快感的话,手淫更为愉悦……跟女人上床的更大快乐在于成功地欺骗她们,从她们身上夺走她们不愿意舍弃的东西。”而那些谴责男性淫乱的人同样接受了此种有关男性之贪婪与女性之被动的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渗入了当时的文学之中。此种对于性欲及性别的崭新思维方式,将会统治19和20世纪的性观念。

根据此一看法,及其对于在面对诱惑时个体自律之正统基督教的强调,愚蠢的女人至少部分地要为她们自己的悲剧承担责任。尽管如此,从更普遍意义而言,父母们对于女儿过分精心的教育才是原则性的错误。这就创造出那些轻浮而享乐的牺牲品,她们多数人都有失足危险。这也成为了多数小说叙述之标准主题,即使是过度浓缩的《纯真误》(Innocence Betrayed)也顺带提及了莎拉·马丁这个可怜而无辜的女子,她的父亲“以一种超乎其实际处境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女儿”。因此,对于那些容易被引诱的贫穷女孩来说,合适的理想乃是“不去接受那高居其上的繁文缛节的教育,而是学习仆人应尽的侍奉之道”。

从某种程度而言,这也导致人们越来越相信,即使是堕落的女性也保有某些纯真,她们的未来并不是注定黑暗的,她们也有可能重新融入社会。这一观念显然源自正统基督教之中有关个人罪恶与救赎的学说。它也同样发挥了圣奥古斯丁的著名论述,即贞洁“并不是一种可以未经心灵之同意就可以被盗走的财富”。正如1757年一位公共作家所言:“不能自制并非总是不贞洁的证明。许多可怜的美人儿受到甜言蜜语的蛊惑,相信了虚假的承诺,陷于轻率的感情之中,纵然如此,她们依然保有着她们的贞洁,她们的心灵并未遭受玷污。”“我的本性绝不像我的日常行为那样堕落。”一名身陷囹圄的妓女在1773年如是说。她保留了德育的种子,她还没有完全被剥夺“每一种温柔的情感,每一种优雅的思想,每一种女性特有的良善品性。尽管我已让它们沉寂休止,或者任由它们与那些更粗野的激情混合,然而我还没有彻底抛弃它们”。

只有到了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作为一种对于国家状况之更普遍的道德恐慌之一部分,婚姻状况的明显恶化才开始成为严肃公共讨论的一个主题。大多数早期的评论者认为这是一种近来的发展,不过很快,它的流行就变成了社会分析者之中的常见修辞。《闲谈者》《卫报》《观察家》都曾谴责过它。1727年,丹尼尔·笛福发明了短语“合法卖淫”,这成为了一个长期流行的简称,以形容没有爱情的包办婚姻之邪恶。

此外,还有更多特定的原因导致了这种持续增长的关注。其中之一是,男性自由的发展确实导致了在结婚名义下的偷情与通奸现象之增加。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在1778年说:“那些因为男人真的许诺结婚而失足的女人,其数量远不及那些纯粹被人诱奸的。”我们可以初步但明确地以非婚生子的数量来对此衡量。在17世纪,这一数字非常低,1650年左右大约只有1%的新生儿属于私生。此后其数量不断攀升,屡创新高。到了1800年,所有女性中约有四分之一,其第一胎是非婚生的。她们中多少是受到了男人勾引诱奸之害,而不是缘于失效的婚约,我们永远不得而知(并且无论如何,两者之差异亦绝非判然有别)。尽管如此,这其中不少人肯定是在婚姻的预期之下才发生性关系的。这显然是一个显著趋势:到了1800年,约有40%的女性奉子成婚。

首先,这个时代符合条件的男性精英供不应求,并且上等阶级男子与有产阶级女子结合的现象大幅增加。除此之外,婚介在更广阔与更公共的场所也日益涌现。整个国家中,正如一位评论者在1732年所言,这一时期地方城镇和度假地之所以大量增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可以为女士提供机会来“展示自我,寻觅良缘”。因此,争夺有钱配偶的角逐就变得愈加醒目。此一后果又因为报纸与新媒体的兴起而进一步被放大,那些媒体不仅热心报道婚姻事务,而且它们自己就变成了其进程的一部分。至18世纪40年代,富有的女性继承者的地址与联系方式如此广为人知,以至于一个野心勃勃的婚姻投机者,可以在三十二页纸上密密麻麻地印上近期一些家境优渥的单身女性的重要信息(姓名、地址、所持股票以及挂名的财产)(见插图7)。最后,毫无疑问,部分出于对于此种社会发展的回应,上层阶级一致强化了家长对于婚姻的主导,其考量即在于经济目的。17世纪晚期的一系列规章与法律之变化,削弱了妻子与孩子的财产权,而1753年的婚姻法更是极大地限制了年轻人的婚姻自由,强化了其家人之监督与同意的重要性。秘密(或“私下”)的婚姻曾在1660年之后数十年内颇为盛行,如今已被视为非法,所有婚礼都必须在夫妻的教区举行并提前公示,如果父母有一人反对,低于二十一岁的男女就不可以结婚。任何无视这一新法律的牧师将被视为重罪犯,并被判处流放美国十四年(有一两个这样的人)。

如今,我们坚信浪漫的爱情和个体的选择应当是婚姻的基石,这是西方社会的特性之一。不过,这一原则的突显乃是一项相当晚近的发展。在18世纪以及19世纪早期,这种原则的政治与法律影响力在有产阶级中间仍颇为有限。而1753年的《婚姻法》直接与之对立——为了阻止狂热的青年违反长辈意愿而结合,它坚决地将个体幸福置于父权家庭的物质利益之下。正如历史学家大卫·莱明斯曾精彩展现的,即使是那些反对此种法律的国会议员,虽然倾向于爱情之意识形态,但只是讽刺性地接受了它的一套说辞而已:事实上,他们乃是“投机者,满心想的只是在婚姻市场上谋得一席之地”,富有的女继承人,在他们看来,应该让人人都有机会争取。尽管如此,这种态度的文化影响力无疑与日俱增。这能够有助于解释,在17世纪晚期与18世纪早期秘密婚姻为何大量涌现。这种原则不仅在说教文学之中,而且也在时髦男女的头脑之内广泛存在。许多上层阶级的女性对此似乎显得尤为笃信不疑,即便她们自己身处包办婚姻之中。所有这一切可以解释,为什么在18世纪50年代,人们对于爱情婚姻与金钱婚姻之分野如此争论不休。

最重要的是,这一观念盛行于美国。早在18世纪80年代早期,我们就可以发现新英格兰人宣扬与出版支持一夫多妻制的上帝言论。进入19世纪,一些处于宗教复兴运动边缘位置的弥赛亚领袖实践了这一观念。从1810年代开始,它先后在缅因州与上纽约州雅各布·科克伦的信徒中传播,科克伦宣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合于《圣经》的教导与使徒教会的实践。在19世纪30年代与40年代,这一观念又得到了某些后期圣徒教会(又名摩门教)的接受,这个教会早期在纽约的成员亦加入了科克伦的教会。从19世纪30年代早期开始,多妻制的婚姻就被摩门教的祖师与先知小约瑟夫·史密斯践行并教导,他宣称自己会定期受到天使的感召。在1843年,当时这种做法流行于教会的领袖中,夏洛特·海文兴奋地给家人写信,讲述“那尚未公开的秘密启示”。当一个长者带着第二个妻子从英国回来,首个妻子与这个不速之客和平共处于家中……因为她的丈夫还有别人已经给她解释,一夫多妻是《圣经》的教导,亚伯拉罕、雅各、所罗门、大卫以及所有古代先知与好人都有好些妻子,他们可以这样,那么后期圣徒教会也可以这样。

更具吸引力的是这一前景,即通过救助悔过的妓女“让坏女人变成好女人”。在18世纪50年代,倡导这一观念乃成为了上流社会的风习。报纸与小册子竞相讨论着它的原则与实践。国会议员们对其赞不绝口,坎特伯雷大主教对其饶有兴趣。霍勒斯·沃波尔打趣说,把草莓山改造成“一所收容悔过女孩的医院”。时事诗人约翰·洛克曼“在读到了拯救被抛弃与卖淫的女孩之提议后”,草就了《堕落女子玛格丽塔在德鲁里巷阁楼的独白》,后来在沃克斯霍尔配乐演出。不那么时髦的公众则可以购买一便士的小册子,里面阐述了忏悔院之功用。萨默塞特公爵遗孀在1729年就是一所育婴堂最早的“请愿女士”,她同时也是发动募捐的先行者。许多彼此竞争的计划被设计出炉。《伦敦纪事报》将支付任何一种提议的出版费用,为了帮助寻找最具可行性的计划。一个由杰出人士组成的大型委员会也着意于此,其成员包括了怕老婆的演员大卫·加里克,他的婚姻幸福得很,以至于他从来不曾离开他老婆一天,还包括声名狼藉的浪荡子约翰·威尔克斯,此人乃纵情声色之辈。这一时期没有其他的实践方案,可以如此成功地吸引大量情怀各异的男人与女人。

最令人振奋的前景即是那些女子的结婚与生育。在18世纪50年代与60年代,最能鲜活体现慈善事业改造力的例子,即为不事生育的妓女转变为“快乐的母亲”,或者使孤女不走邪路,悉心教育,最终成为“贤妻良母”。“应该特别鼓励那些打算结婚的人”,都柏林妓女收容所的支持者们如是说。乔纳斯·汉韦终身未婚,但却很有把握“这些忏悔者中不少人都可以觅得良偶”,因为在他看来,很显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早期一部关于从良妓女转变为合格新娘的记载也对此认同,“经过这样的气质变化”,其人可谓“焕然一新”,她们无疑会成为“最好的妻子”。一种用现金奖励婚姻的机制由此建立,最初的结果令人鼓舞。抹大拉之家大约10%至15%的女性在出院之后步入了婚姻。不久之后,让管理者“喜出望外”的是,她们的孩子又呱呱坠地。

15.在这幅讽刺画中,第一个场面是一个女帽工爱抚她的情人,而另一个则喝得醉醺醺;第二个场面是一个男人来她这儿上床;最后一个场面则展现了他们的私生子被人发现遗弃于路边。画面底端的箴言概括了女帽工如何营生。

任何妓女以贫穷作为托词,都是“邪恶与虚伪的借口”。另一位作者亦对此赞同:“正是对于性快感的过分沉迷、自身懒惰以及憎恨诚实劳动,首先腐化了她们的心灵。”

在性慈善机构中,牧师的形象最为不堪。圣托马斯忏悔院的牧师散布谣言说,抹大拉之家的牧师因为“背德之举被逐出教会”。洛克医院的牧师则确信抹大拉之家中存在着“违理的邪恶行径”,并不得不就此在正式的调查法庭上出庭。不过,相较于性乱,对那些不安定、贫穷且彼此竞争的没有圣俸的牧师来说,财务问题才是最危险、最频发的。洛克医院不得不开除犯有盗窃罪的继任牧师。抹大拉之家的牧师原来是一个诈骗者:1777年他被判处绞刑,因为他在债务缠身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一张汇票得到了四千多镑。而在兰贝斯收容所,情况则最为恶化。1761年3月,弗朗西斯·凯利·麦克斯韦尔在长期的觊觎之后,终于设法让自己被选为这座收容所的牧师,每周有半基尼的固定薪金。几周后,他设法解雇了收容所的秘书,把这个职务也揽下来,由此薪水翻了一番。6月,他与其家人在收容所内得到了免租金的公寓,并且他还另外担任了接收捐款的职位。当他的地位越来越关键且收入不菲之时,他开始侵吞收容所内财产。至1770年,他的年俸已高达二百基尼,此外住房、取暖与用灯皆免费。就在这一年,收容所的会计指控他在财务上存在违法问题,麦克斯韦尔撵走了这个人,并且亲自接管其职,与此同时,他的侵吞数额也越来越大。一直到1782年,他才被发现并解雇。

对于这些女人而言,收容所的生活一定会令其感到震动。其主要的目的即是无休无止地灌输宗教,通过完全与世隔绝、个人阅读与指导、集体仪式以及严格的日常起居。每一天,尤其是周日,都有几个小时强制性的“个人礼拜与沉思”,定时祈祷以及在礼拜堂的力役。每两周她们要接受基督教基本教义的宣讲,每一个女人都要公开以此检验。每个成员的全部行为都会受到日常的监督、评价与记录在案。如果某个女人长期行为不端,其他的成员就会一齐公开羞辱与驱逐她。她们首先集体为她演唱一首祈祷歌,警告“永久死亡的强烈痛苦”,然后她们齐唱一首圣歌,关于良心的折磨、上帝的愤怒以及不贞的可怖。然后她被驱逐。相反,最悔过与最虔诚的被收容者每月可以领圣餐。这项仪式旨在展示其领受者得到了特别的保护。随着出去的日子一天天临近,简·阿特利“祈求领取圣餐,希望上帝的荣光保佑她像一个基督徒那样生活”,在待了一年半的时间后,她不愿意没领圣餐就离开。在现代人看来,这整个制度好像一种宗教崇拜,将成员禁闭数月以实施洗脑;而其观念正是如此。

“妓女”(prostitute)这个词的出现本身就是此一观念发展的例证。1700年之前,这个词语并不常用,也没有与一般指称妓女的“whore”或“harlot”等词区分。但到了18世纪,它的定义变得更为清晰。随着公共政策的焦点从普通卖淫转移至贫困女人失贞的特定问题,在对于不道德行为的分类之中,“prostitutes”与“prostitution”就成为了主要的指称范畴。原先具有普遍指称意味的词语whore仍然被人经常使用,这个词的预设,即个体堕落会导致疾病、贫困与死亡,仍然是慈善事业的一个基本论述。不过,即使在宗教思考中,那种认为邪恶与美德乃个体自由选择之结果的传统观念也日益衰落。从这种旧观念的立场来看,如今兴起的观念出于对卖淫的社会与科学化理解,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表面上,它宣称无辜的女性陷入了身不由己的圈套;而实际上,它则进一步确定了美德与道德既非人的内在属性,亦非个人选择之产物,而是与社会地位息息相关。

在抹大拉之家开始运行后不久,乔纳斯·汉韦就委托制作了一幅版画,以展示其改造之力。这幅画的背景是抹大拉之家的礼拜堂。在地面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的妓女,裸着双脚,一无所有。在她前面站立的那个自信且端庄的女人,乃是经过改造之后的妓女,她穿戴着干净的新衣裳、帽子、长袍与鞋,在身前打开了一本祈祷书,看上去朝气蓬勃(插图20)。等到18世纪70年代,机构的管理者准备再用这幅版画做宣传的时候,衣衫褴褛的妓女成为了尴尬的形象,因而从画面中抹掉了,只在从良妓女的身后留下了一块永久的空白。

在19世纪,人们开始普遍将卖淫称为“巨大社会罪恶”或“白奴制”,而解救失足的女性成为了一种社会热潮,某些在公共生活中最活跃的人物对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对那些争取女性权利的人而言,妓女遭受的压迫以及与她们当面交流成为了一个特别的信念。例如救世军这样的传教士组织就将此视为其基本使命。这一观念同样也广泛见于主流国教的牧师、作家、艺术家、社会改革家、政治家以及无数的公民。截至1837年,“圣教书会”已发行了五亿本旨在拯救失足女性的手册。鼎盛时期的查尔斯·狄更斯曾投身于建设与管理一座面向忏悔妓女的避难所,其资金则来自于女富豪安吉拉·伯德特>库茨。他的小说家同仁乔治·吉辛试图(但未成)通过结婚的方式来解救一个年轻的妓女。威廉·格莱斯顿将此问题称为“我灵魂的重负”。在几十年间,甚至当他任首相时,他都会在夜晚漫步街边,以解救妓女。格莱斯顿夫人则会在唐宁街10号邀请忏悔者饮茶。1928年,在伊夫林·沃精彩的讽刺小说《衰落与瓦解》(Decline and Fall)中,白奴制及其骚动的环境已变成了现代社会之普遍、彻底腐蚀的显著象征。

因此,在1800年以后很长时间内,拯救失足女性的热情依然经久不衰。许多其他的性病医院、收容所与忏悔院迅速地在国内外建立了起来。早在1816年,英国本土就存在至少十二座针对失足女性的避难所,爱尔兰、印度及美国也有一些。不过,这类机构真正大量出现还是在接下来的一百年间。1860年,据一本新杂志《从良妓女之友》估计,伦敦约有二十四座“家园”,此外在全国还有四十座。到了1917年,整个英语世界已经拥有了四百多座。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个由数以百计的志愿社团与收容所构成的网络,致力于性纯洁与救助工人阶级女性。一位研究此现象的历史学家评论说,救助单身母亲完全是“一股全国性的潮流”。因此,由抹大拉之家与兰贝斯收容所开创的救济事业,发展成为维多利亚时代与20世纪早期中产阶级最持久的关切之一,不论在大西洋东岸,还是西岸。

在1730年与1731年的几个月间,美术家威廉·荷加斯创作了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快流行的虚构画像。首先,他偶然想到创作由六幅图构成的一个连环画,以展现一个伦敦妓女的生命周期:从她初来乍到,单纯无知,随即被淫荡之徒诱奸,到她无可避免的堕落、染疾与死亡。数以百计的人来到他的画室赞赏这件油画作品。然后在1732年,他将其制成版画,卖给了一千多位订购者,立刻引起了轰动。在一份仅存于世的当时的记录中,他的同仁乔治·弗图写道,它们“作为印刷品,获得的巨大收益与公众认可是前所未有的”。《一个妓女的历程》“触动了大多数人的心灵,无论何种地位何种境遇,从最高贵至最低贱”。

从那时起,人们就试图解释为何这些画作会如此显著且持续地受人欢迎。在通过三部作品——《一个浪子的历程》《时髦婚姻》《勤劳与懒惰》——多次复制了这一成功模式之后,荷加斯开始相信,他靠自己的天才创造出了一种全新而诱人的艺术形式。他夸耀自己发明了一种完全“崭新的样式,此即刻绘现代道德话题”,“任何国家或任何时代”的“任何前人”皆未尝试做过。

《一个妓女的历程》如此流行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其被别的作家与艺术家不断地复制、引用、改编与提及。“每一个刻工都决定仿制它,”如沃波尔所言,“数以千计的复制品遍及整个王国。”讽刺的是,这些山寨货如今比原版更为稀少,并且几乎无人知晓。荷加斯讨厌被人剽窃,他的不满直接导致了1735年《雕刻版权法》的出台。同样,批评家也蔑视与忽略这些山寨货。这么多赝品充其量被视为原作影响力的一种体现。

可购买这些画的人,未必将其视为次等的赝品——实际上,剽窃品往往会通过在每幅画下附上一首题诗以提供附加价值。任何口袋里有一先令或两先令的人,都可以从众多版本讲述其故事的小册子中购买一本,这些书往往会印上小尺寸的套画。此外,《一个妓女的历程》还以哑剧、歌剧、喜剧及其他戏剧的形式存在着,1732年后仍经久不衰。该套画同样在其他视觉媒介中得到完整或部分复制,在夫人的扇子上,在茶杯、浅碟及其他瓷器与锡器之上(见彩图11)。

这也增加了其可能的意义。直到17世纪末,文本与图画的消费与阐释,一直局限在一种更为私人与有限的空间内。实际上,除开某些政治与宗教争论,我们一般只能通过私人通信与书眉偶尔的注释窥见人们对于新出版物的意见。当时没有更广阔、持久与公开的网络以供普通人交流文化观念。媒体的革命永远地改变了这一现象。从18世纪晚期开始,任何对于热点出版物的阐释,都会立即通过辅助媒体之网络告知、宣扬与传播给普通大众。

《一个妓女的历程》之众多未经授权仿品中的几幅,正是这类仿品的无处不在,使得荷加斯的作品风行于世。

其结果就是,逐步形成了一种较之以往更广泛、更持久以及更具自我意识的公共读者群体,尽管这是一种虚拟而非现实的人群。实际上,报纸、小册子与小说的激增,确实(正如当时某些道德家所担忧的)致使男性与女性更多地通过个人阅读与小范围交流来形成自己的观念,而不是接受权威之古老而普遍的意见。这确实促使人们比从前表达出更多元的观点。那么,这一媒体之扩张与普及的主要特点又是什么呢?它究竟如何改变了公众舆论的性质以及公私事务的界限呢?

关于放荡女子的绘画亦复如此。1700年之前早就存在描绘恋人与情妇的私人画像,而在此之后,它们变得愈加普遍,这正对应于18世纪英国肖像画的突飞猛进。至于人们对于知名妓女之外表愈发浓厚的兴趣,乃是一种全新的现象,而这显然因为其图样被大量印制,投入市场。

最初,只有王室情妇才受到如此追捧。在17世纪晚期,查理二世之情妇的肖像变得极为流行。其中最便宜的,是那些点缀在廉价民歌集上的粗糙木版画。更大量与更写实的,则是独立的镌版与网线铜版肖像画,其目的在于提供模特的真实形象。这些画不论何种尺寸,售价皆在六便士以上。1700年之前,至少有一打不同的朴茨茅斯公爵夫人画像行世。妮尔·格温在当时各种姿态的画像印刷品有十四种存世,而克利夫兰公爵夫人芭芭拉·维利尔斯则至少有十五种。即便像玛丽·戴维斯与佩格·休斯这样不甚著名的情妇,她们的画像亦甚为流行,反复发行(见插图10、11、37、38及彩图13和14)。

1765年,一个伦敦的访客注意到关于欢场名媛的印制品不仅非常便宜(“花几基尼就可以买到一整座后宫”),而且印量极大,一次即可达到三四千份之多。次年,一名伦敦版画商手中的目录就列有一打花魁的图样,各种版式兼具。大幅“当代名芳”——无论贞洁还是淫荡——的网线铜版肖像画每幅价值一先令,小幅的价值六便士。最便宜的则当属用来装饰绅士表壳与鼻烟盒的微型印制品,它们被大量印制,起到了彩饰的作用。花费三便士或六便士(“精致着色”),一个男人就可以完全秘密地将其最中意的妓女带在身边,一想起她就可以掏出来看看(见插图45)。

时至今日,性丑闻无疑更加能够使人声名远播,各种类型的色情作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全球产业。纵观西方世界,无数人依靠公开自己或曝光他人的性经历而获取名声。出版商与广播公司则迎合着公众无休无止的窥淫癖,对于色与名的着迷乃是我们文化一个难以摆脱的事实。因为这一事实得到了摄影杂志、电视与网络这些晚近发明之最强有力的支持,我们往往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当代现象。但实际上,这种现代热潮的根基早在18世纪就打下了。

自从印刷术发明之后,审查制度只在两次政治危机中被暂时中断:英国内战以及17世纪80年代早期。在此期间,一大堆出版物纷纷涌现,直至审查批准制度重新确立。不过,随着《许可证法》在1695年被意外地废除,审查制就永远不复存在了。于是在18世纪,前所未有的大量与多样的书籍与小册子纷至沓来,表达的自由也同样显著地得到了扩展。例如,我们知道在1677年大约有八百种不同的发行物,而到了18世纪末,一年内发行八千多种出版物也一点儿不稀奇。1670年左右,在伦敦、牛津、剑桥与约克只有约两打印刷厂得到了许可,而到了1800年,则存在着数以百计的印刷商与出版商,差不多英国的每一座城镇都至少有一家。与此相应,书商的数量亦急速增长,遍布各地。最后,各类出版物也以全新的方式及于广大受众:通过流通及会员图书馆、读书俱乐部与咖啡屋。

对那些欢场名媛而言,即便是最微末的琐事也可能被放大一百倍。1759年,基蒂·费舍尔在圣詹姆斯公园骑马时从马背上摔下,此事引发了延续数月之久的公共评论、诗歌、绘画、小册子以及专著(见插图47至49)。不过,最吸引人的焦点还是审判。毕竟,一场诉讼包含了一次公共争论的所有必要元素:对立双方所陈述的矛盾故事、人格剖析、隐藏的丑闻、最后的一锤定音,以及败诉一方可能面临的惩罚、毁灭,甚至死亡。正是在18世纪60年代,“轰动案件”(cause célèbre)这一名词首次在英文中出现,其最初的一些案例如今仍被人津津乐道。例如1753年至1754年伊丽莎白·坎宁小姐的案件,她声称自己被人拐骗,并在一家妓院中被监禁数周之久,但如伏尔泰所言,她的毁谤者们相信,她只是“一个骗子”,自己怀了孩子就销声匿迹以图掩盖事实。而在1775年,重婚者金斯顿公爵夫人伊丽莎白·恰德莱与高级妓女玛丽·拉德——她是丹尼尔·佩洛及其胞弟罗伯特的情人——的案子引发了更大的公众热情。四年之后,桑威奇伯爵的情妇玛莎·雷被一名痴情的年轻牧师杀害,此事同样引起了持久的议论与猜测。这类案件引发的公众讨论如此众声喧哗,以至于在印刷媒体之中,法律诉讼本身及其确立真相与正义的能力似乎已居于次要地位。

此时期还兴起了一股影射小说(romans à clef)的潮流,这类作品据说揭露了当代名人尤其是政客的桃色事件。应当说,这并非一种全新的文体。玛丽·若斯女士的《尤瑞妮雅》一书的复杂情节,即包括了对于近期宫廷丑闻的隐晦描述,而此书乃刊于1621年。17世纪80年代中期,阿芙拉·本分期发表了《一个贵族给他妹妹的情书》,据说这是辉格党阴谋家瓦克的格雷勋爵与妻妹亨丽埃塔·贝克莱夫人的通信,他们这对不伦男女的私奔曾引起轩然大波。尽管如此,只有到光荣革命以后,随着政党讽刺愈发自由,这类文体才在英国真正确立。此时出现了无数辉格党人对于“秘史”以及近代斯图亚特王室成员之性乱的回忆作品,而托利党作家则制造了一系列针对辉格党古今名人的尖刻攻击,代表作即是德拉莉韦尔·曼利臭名昭著的“秘史”与“秘闻”。

在18世纪末,一种全新的性开放态度改变了英语世界的文化。各种各样的性观念与性行为,无论婚内婚外,如今都以一种更为公开的方式被人们讨论、赞赏与实践。从我们自己的观点出发,很容易看到这种新的宽容态度之底线所在。一个未婚的女性怀上了非婚生子,仍是一种足以致其毁灭的社会灾难。两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则更为危险。人们主要赞赏的乃是有产的白种男性对于异性之追逐,那群人掌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与文化影响力。尽管如此,正如我们所见,其他阶层的人同样认可性是一种自然、愉悦与令人亢奋的事物。

性快感同样逐渐得到了人们共同的赞美,尤其是在男性俱乐部。其最有力的支持者之一政治家弗朗西斯·达什伍德爵士创办了一些纵欲的团体。在其领地的中央,他建起了一座维纳斯神庙,设计得宛如一个巨大的阴道——约翰·威尔克斯1763年打算付印的那首臭名昭著的色情诗《论女性》,正是献给达什伍德这个群体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个较为粗陋的俱乐部,名为“乞丐的祝福”,它从18世纪30年代开始从苏格兰东部沿岸扩张,到达了爱丁堡、格拉斯哥,甚至远及俄罗斯圣彼得堡。其成员定期聚饮、谈论性事、交流黄色笑话与歌曲,以及阅读色情作品。他们还花钱请女郎把自己脱得一丝不挂。他们的核心活动是比较彼此的阴茎,并独自或集体于阳具崇拜仪式上在他人面前手淫。这个俱乐部的成员都是中年、有产的体面人士:牧师、贵族、绅士、律师、军官、海关、商人、工匠及学人。这个俱乐部大多数记录与制品虽然已经遗失,但仍有一本关于其仪式器物的集子留存,其中点缀着赞美性自由的文字与图画——徽章、印记、腰带、证书、宾治酒碗、阴茎状酒杯、一本特意美化过的《圣经》,还有一个充满了淫秽装饰的圆形锡盘,成员们集体把精液射入其中(见彩图22)。

我们如何看待过去,同样导致了我们如何看待今天。本书的论点是,现代西方性观念源自18世纪剧烈的思想与社会革命。在长达千余年的时间里,从中世纪早期至17世纪,对于性行为施以愈来愈严苛的公共戒律,乃是全球每一个基督教社群的核心要务;但是在1800年,一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将其取代了。这一剧烈的转变奠定了维多利亚时代、20世纪以及我们时代的性文化。

基本而言,1800年之后的性观念沿着两条相反的路径演化。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对于各种形式之性行为的控制仍在持续,甚至更为加剧。虽然公共惩罚的机制大体上被弃置,但其理想仍然留存。从某种程度上说,正如我们所见,它蕴藏于全新的启蒙思维方式之中,这种思维方式并未抛弃正当与不正当之性行为的区分,只不过重新对此定义。在18世纪,中等与上等阶层异性恋的男性,享有着越来越大的“自然的”性自由,而与此同时,被定义为“不自然的”或反社会的性行为,则遭受着日益严厉的压制。在19世纪,性科学的话语开始占据权威地位,但它们也往往被用来论证女性欲望、同性恋或底层的性自由之不堪。类似于“社会净化”的理想,在女权主义以及其他延伸至20世纪的进步论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的思维方式未必会带来更大的自由,至少并非对所有人皆然。

所有这一切趋势的最终后果可以通过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英裔美国社会道德基调的变化清晰显现出来。在19世纪20年代,大多数评论家都认为,近几十年来社会风气日趋良善,性乱之风得到了遏制(尽管这种风习是仅被限制于地下,抑或确实有所减弱,他们对此莫衷一是)。1837年维多利亚女王的登基即位被视为强化了这一趋势,而非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如今许多历史学家都同意此种“维多利亚时代”严格约束性自由与抑制各种感官享受的朝纲一直延续至1901年——事实上,其作为西方性文化的典型特征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此种观点如此盛行,以至于婚姻内部的性关系也发生了悄然改变。例如在1800年至1920年,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分娩率降低了50%或更多。这是一个持久的变化,并且它看上去并非主要由任何生育控制的措施所造成,而是由于各种性节制的方法广泛应用于关系稳定的男女——禁欲、限制做爱、体外射精(只有从20世纪中叶开始,人工避孕手段才开始逐渐兴起,到现在已成为主流,这提供了更大的性自由,同时不会让生育率攀升)。

这种对于戒律的重新强调有个关键组成部分,即对于女人的去性欲化。本书曾试图解释这一趋势在18世纪的发端,但其全面发展则要等到19和20世纪。对于所有阶层的女性而言,性无知与性被动都逐渐被视作妇道尊严与异性恋爱的关键要素。这不仅是一种男性特有的理想,多数女性自身对此深为认同,并以这种标准看待他人。这也不仅仅适用于处女。正如最近有关20世纪之性生活的口述史所生动表明的,即使女性在夫妻生活中变得主动时,依然认同这一原则——而这作为一种轨范,一直持续至20世纪晚期。男人则相反,他应当采取主动,通晓性事,并懂得好女人并非一定很享受性爱。这种双重标准在公开场合随处可见,并且毫无掩饰。直到1991年,英国法律才正式确认了婚内强奸的概念。

同样的双重标准也反映在人们对待同性卖淫的态度上。这乃是资产阶级男性之性自由的重要推动力,但亦造成了下层女性的永久沦落。毫不奇怪,此种偏见的阶级基础,在方方面面都引发了如此强烈的感觉。同样显著的还有19世纪与20世纪早期审查制度的特点。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们及其后继者们,花费了很大气力来限制色情物品的公开传播。从某种程度上说,它迫使色情图画、写作与信息潜入了地下,并对其传播实施监管;但这并未阻止更大量的色情制品秘密生产与流通。不少绅士搜集了很多这类制品,其实主要的顾虑乃是让这些淫秽物品远离女性与大众。1960年,企鹅出版集团因为出版D.H.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而受到了起诉,首席检察官J.M.G.格里菲斯>琼斯(进入过伊顿、牛津以及冷溪卫队)的开场词呼应的正是此种观点。输掉审判后,他的议论被很多更倾向自由的评论者视为荒谬绝顶,而在早几十年,他的话不过是老生常谈。格里菲斯>琼斯强调:毋庸置疑,在当今“任何正经、高尚、优良与维多利亚式的人物不宜接近此书”,但陪审团主要考虑的应在于扪心自问,当你通读此书,你会否同意自己年幼的儿子与女儿——因为女孩也能像男孩一样阅读——也来阅读它?你会把这本书搁在自己家中吗?你会希望自己的妻子或仆人也来阅读此书吗? 劳伦斯这部作品写于20世纪20年代晚期,其主题正反映了英国人对于性与阶级的极大痴迷。

现代束缚性自由的最后一个关键特征,即是同性恋男子所遭受的日益频繁与严厉的法律及社会迫害。这一进程同样始于18世纪,但在1800年之后愈演愈烈,并同样以英国为最。在整个19世纪,每年针对鸡奸与同性行为都有数百桩指控与定罪。直到19世纪30年代,也常有英国人因为“肛交”而被处死:从1810年至1835年,有四十六名男子因此项罪名而被判处死刑。数以千计的人则被拉出去示众,或者因其不伦行径而被投入监狱。奥斯卡·王尔德1895年被投入监狱服两年劳役,只是最著名的例子罢了。比维多利亚时代这种严苛作法更引人注目的,乃是20世纪针对同性恋行为的法律诉讼在数量上的剧烈攀升。在王尔德的时代,这类罪名只占所有关于个人罪行之指控的5%,而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这一数字飙升至20%以上——换言之,每年有几千桩。类似的剧变也发生在欧洲其他国家以及美国全境。抑制同性恋,甚至根除它,乃是公共政策数十年以来的一个焦点所在。人们对于女同性恋显然不大在意,从未将其入刑。不过,同样显著的是,即便只是公开讨论女同性恋,也被视为一种对于道德的威胁。在1921年,议会否决了一项将女同性恋入刑的提案,部分原因在于,大家觉得没有必要让此种“极少数”女性的行为引起大部分“对此从未耳闻之人”的注意。同样,当拉德克里夫·霍尔倡导宽容女性“性倒错者”的小说《寂寞之井》(The Well of Loneliness)于1928年面世后,立刻被视为“淫秽”与“变态”读物而遭到了禁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隐私与平等的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思想支持,但同性恋自由的扩展始终饱受争议。1967年英国法律准许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私下发展同性恋,但随后有一大堆人出来指控同性恋“公开”勾搭。于是,一项新的法律被推行,其针对的并非同性恋本身,而是将其限制在公众视线之外。迟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认定,男性即使私下、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质上也是不道德的,应受惩罚;而英国政府则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倘有任何“推动同性恋”或者在学校教导孩子“将同性恋视作一种家庭关系来接受”的举措皆属非法——所有这些法律直到2003年才被最终废除。尽管不断地面对着不计其数的挑战,对于同性恋的歧视仍未能终止,这不仅仅体现于婚姻制度,同样体现于对于不正当行为的定罪上。如今在英国,一个男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用烧红的铁板在其妻子臀部打上烙印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对象是男性的话,即使秘密且自愿地进行此类虐恋仪式,仍然是不合法的——上议院与欧洲人权法庭皆作如是观。因此不足为奇,如今许多学者与激进分子都抛弃了公共与私人行为之区分,而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建构,遮蔽了社会中由特殊——主要是“异性恋规范”——观念与政策主导的更大霸权。 因此,在过去五十年间,自由与压制、平等与不公、个体权力与集体道德之间的平衡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虽然它们的形式一直在演变,但性道德、公与私的问题总是一再出现,如今,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危及整个世界的天主教会,分裂全球的圣公会群体,不断在美国政治之中掀起热潮。不过,所有这些争议都是由某些新的因子所塑造,它们根源于18世纪初次浮现的现代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不止于此,启蒙的理想根基比以往更为牢固,成年人应当自愿地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性别、性取向抑或婚姻状况为何,此种基本观念得到了隐私这一宪法权利的保障,虽然它仍具争议,但已经铭刻于英国、欧盟与美国的基本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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