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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李贞德著

书籍名称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书籍性质 学术著作
书籍类型 文史哲类
出版信息 2001年1月,中国-台北:三民书局
关系链接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210428/
个人评价 7 / 10 ⭐️⭐️⭐️
阅读时间 2023年7月18日。

书籍简介
围绕着一桩背景复杂的家庭纠纷案件,从女性学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古代中国人对于两性、家庭、政权等关系的认识以及在相关法律问题中引发的讨论。

作者简介
罗威廉(Jen-der Lee),李贞德1992年获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后,即进入史语所,其研究主要从性别角度探讨中古的法律制度和医疗文化。前者以《公主之死》说明父系家族伦理在汉唐之间法制化的过程,其中阶级、族群与性别折冲交涉的情况。后者则以《女人的中国医疗史》分析宋代之前妇科知识的形成,以及参与其中的女性健康照顾者。由此,亦曾试究医书中的喜乐论述,一窥情绪的历史。近年来借参与整合型计划之便,努力拓边,将空间延伸至东亚,时间下探至近现代。台湾史部分,曾介绍近代女性医疗传道者,并初探七十年来女性司法人员的职涯发展及其社会意义。中国史部分,除考察二十世纪卫生教育中的性、生殖与性别课题外,也拟透过当归此一号称女人要药的本草,其传播与反馈,追踪妇科医疗在东亚交流的轨迹。

说明 Apple Book阅读,Epub格式,无页码。

总评 法律史的简单入门。

東晉謝安的夫人劉氏,不讓謝安納妾。謝安的姪兒、學生便拿《詩經·螽斯篇》來請教劉氏,並且趁機表示:「正因為螽斯這種昆蟲有不妒忌的美德,所以才能多子多孫。」劉氏一聽,知道他們是在嘲諷自己,便問:「這首詩是誰寫的?」他們回答:「周公!」劉氏於是說了一句千古名言: 周公是男子,相為爾,若使周姥撰詩,當無此也。

今天修法改善婦女地位,主要由婦女團體推動,學者專家建言,政府法務部門研擬,立法機關通過施行。其中關節,環環相扣,若不面面倶到,就難以水到渠成。在古代中國,誰是那個「婦女團體」?誰又是所謂的「學者專家」?而誰掌握著修法、立法、司法的大權呢?劉氏不讓謝安納妾,便以她的機智幽默,四兩撥千斤地駁回了姪兒、學生的試探。但是在禮法上,謝安是有權納妾的,如果劉氏要「修法」,釜底抽薪,她該找誰呢?一個男人若認為母親的地位不宜高過父親,或一個女人認為婦女地位應當再加提升,他們會透過什麼機制或手段呢?這本小書,也想回答這些問題。

這個悲慘的案子,在歷史記載中,有時簡稱為「劉輝案」或「毆主傷胎案」,主要是關於北魏蘭陵長公主在懷孕時,遭駙馬劉輝毆打流產的事件。由於公主和駙馬的爭執,起因於駙馬的婚外情,而在審判駙馬和他的情婦時,又牽涉到情婦的兄弟們是否知情不報,因此整個索子可以説包括了通姦、婚姻暴力和連坐等各種問題。而這些全部都涉及傳統儒家的婚姻和家庭倫理。為了形成判決,參與的法官們各自引經據典,説明自己的主張,但最後,卻是由攝政的皇太后決定了裁判的結果。從他們的共識和歧異之處,可以一窺北朝的胡人政權在哪些部分繼承了漢代以來的倫理觀念和法學傳統,而又在哪些部分岔了出去。

古代宫廷的規矩,稱皇帝的女兒為公主,稱皇帝的姊妹為長公主。蘭陵的故事發生時,已經是宣武帝和孝明帝相繼即位的時代,因此《魏書》稱她為長公主。而劉輝則是從南方叛逃而來的將軍劉昶的孫子。劉昶原來是南朝統治者劉宋皇室的成員,因為宫廷内鬥遭到牽連,只好北奔。他率領隨從軍隊投靠北魏,帶來了人力物力,於是受到北魏朝廷的封爵,維持著貴族的身分,世子劉輝乃得以婚娶公主。不幸的是,這卻是一樁以暴力和死亡收場的婚姻。

蘭陵長公主和劉輝大約是在西元五百年左右,宣武帝即位初期成婚的。據說公主非常好妒,無法忍受劉輝有其他女人。按照魏收的說法,她曾經處死一名與劉輝親熱而懷孕的婢女。由於妒忿難消,甚至將婢女開膛剖肚,取出貽兒,塞入草料,再送回給劉輝。劉輝震驚之餘,決定再也不理公主。兩人之間冷戰熱吵,情況惡劣,終於鬧到摄政的靈太后之處。靈太后本姓胡,原本是宣武帝的妃子,因為生育太子(就是後來的孝明帝)而平步青雲。當太子以六歳之齡即位,靈太后便以攝政名義臨朝稱制,成為實際上的統治者。靈太后派人調查自己小姑和姑丈的相處情形,得知兩人水火不容,於是決定削除劉輝的爵位,下令離婚,原因是:兩人已經沒有理由再做夫妻。這時距離他們新婚大約已有十年之久了。

然而,一年之後,可能是出於公主的請託,一個掌權的宦官和一位當年主持調查的皇族大臣共同向靈太后提出建議,讓公主與劉輝復合。靈太后原先擔心公主本性難移,兩人婚姻無法改善,因此不表同意。然而,禁不起宦官和大臣再三請求,太后終於首肯,並且親自護送公主出宫,提醒她日後千萬要小心行事。 大約在西元五一九年前後,公主懷孕了。以當時北方貴族女性平均十七歳結婚算起來,三十出頭的公主也算是高齡孕婦了。然而,劉輝卻在此時與平民張智壽的妹妹張容妃以及陳慶和的妹妹陳慧猛有染。據說公主原先試圖改弦更張,強忍怒氣。然而,她身旁的女性親友紛紛表示為她不平。公主終於按捺不住,和劉輝再起衝突。兩人想必是在床上爭執,因為根據《魏書》記載,劉輝在忿怒之中將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腳踩她的肚子,導致公主流產,最後終於傷重不治。同時,劉輝畏罪潛逃,而張、陳兄妹四人被捕下獄。朝廷隨即懸賞捉拿劉輝,並宣布獎賞的額度和报拿謀反大逆罪嫌一樣。

就在公主流產之後、過世之前,當劉輝還在逃亡的期間,朝廷為了應該如何審判並懲處劉輝、容妃、慧猛,以及她們的兄長,陷入一場嚴重的辯論。辯論的雙方,一方是堅持斷獄判刑應該以父系家族倫理為標準的漢人和漢化官僚集團,以尚書三公郎中崔纂為代表,另一方則是維護皇權、保護公主的勢力,表面上是門下省的官員,背後應該是靈太后的意志。

《魏書》並沒有説明為何朝廷會以謀反罪通緝劉輝,不過,崔纂的辯詞卻提供了線索。自從漢代以來,凡是殺害皇室成員的人,便有可能被視為謀反大逆而處以極刑。聖旨下令懸賞,既然將毆打公主、堕殺胎兒的劉輝視為謀反大逆,便暗示了皇室是怎麼看這個胎兒的身分: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員。當然,從生物的角度來看,公主所懷的胎本來就是她的骨肉。但是從父系家族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懷胎生產的小孩一樣,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分,都是父親的兒女。至於這個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家族規範下如何定位,則由這個女人和小孩父親的關係來決定。

換句話說,一個男人不會因為婚姻而改變他和原生家庭的親屬關係,但女人結婚之後,她的家族認同應該由娘家轉到夫家,並且她在夫家的地位應該低於丈夫。這就是父系家族倫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認同」和「夫尊妻卑」。

蘭陵長公主在判決確定之後不久,便因流產之傷而死。《魏書》記載了靈太后的反應,說她哀慟逾恆,不但親臨葬禮、嚎啕大哭,並且陪著送葬的隊伍出城,達數里之遠。後來有一次她告訴一位大臣,她之所以痛哭不已,實在是因為公主多次受劉輝侮辱,都忍氣吞聲,不願張揚,最後卻落得這個下場。靈太后不平地說:「自古至今,哪有這種女人?正因為如此,我才傷心啊!」劉輝後來被逮捕歸案,卻在處決之前剛好碰上大赦,撿回一條命。西元五二二年,當時靈太后在一場政變中失勢,孝明帝主政,劉輝重新獲得封爵,不過第二年就去世了。

在漢代,一個男人如果犯了姦淫,他可能被處以罰金、剝奪官爵(如果他原來有官爵的話),或者「耐為鬼薪」,也就是剃掉他的鬢角再處以三年徒刑。古人一方面認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另一方面相信毛髮代表生命的力量,不願輕易剃除。所以「髡」、「耐」這種剃頭的事,也可以當作一種刑罰。但是如果一個男人通姦的對象是長輩,譬如他的父親或伯叔家中的妻妾,那麼他就有可能被處以死刑。

古代大家族之中,父親的妻妾未必是自己的生母,伯叔的夫人也未必和自己年齡懸殊。同居共食、朝夕接觸,似乎姦情難以避免,而法律也大加防範。西元三世紀末,西晉朝廷修法,繼承漢律的精神,規定一個男人倘若和單身女郎或守寡婦人通姦,將被判處三年徒刑,但若和伯叔母通姦,則處以「棄市」,也就是在市場上砍頭示眾,讓大家一起唾棄他。可見亂倫的嚴重性,必須砍頭,就不是剃頭所能解決的了。

從上面的例子看來,不論對象是誰,只要通姦的事實單純,沒有牽涉到任何政治陰謀(譬如叛國罪),這些逹官貴人頂多被剝奪官爵,不會因為通姦而受到太嚴厲的處分。如果他們通姦的對象是寡婦,一旦東窗事發,有的人會遭受輿論的批評,有的人則乾脆和寡婦正式成婚,堵了別人的口實。例如,北魏士族盧正思和他守寡的嫂嫂通姦,因而遭到彈劾,但史書中並沒有記載他後來是否受到處分。另一名士族鄭嚴祖,則是和堂妹通姦,雖然當時人大多引以為恥,他自己卻似乎不以為意。至於一名單身貴族裴詢,和守寡的太原長公主發生戀情加上姦情,事跡洩露之後,則是由皇帝命令裴詢迎娶公主了事。

晉代劉伯玉就常常在妻子面前朗誦〈洛神賦〉,讚不絶口,令妻子段明光妒氣難消,投水自盡,並且託夢給他,說自己死後也做了河神。當時的人便將段明光跳河之處稱作「妒婦津」。婦人妒忌,可以說是魏晉南北朝時代一個流行的話題。

由於《妒婦記》是寫來教訓女性、娛樂男性的作品,其中的婦女大半被形容成愚蠢或蠻悍而不講理。譬如,一個女人為了監控丈夫,用一條繩子將丈夫和自己綁在一起。另外一個不推任何「嘴上無毛」的男女來家裡作客。還有一個則是禁止婢女在丈夫面前栓緊瓶蓋,以免引起丈夫的性幻想,又叫僕人砍倒一株桃樹,只因為丈夫曾經稱讃過桃花美麗。

最後一個甚至定期以竹鞭懲罰犯錯的丈夫。在故事的結尾,這些女人或多或少都會受到教訓,有時是因暴露自己的無知而成為笑柄,有時則是遭同情丈夫的親友痛打一頓。雖然虞通之以誇張的手法嘲諷(或者可以説抹黑)婦女,不過,將這些故事,和其他史料中所記載的妒婦行為參看,就可以知道,這些女人只有一個目標,就是不要她們的丈夫和別的女人在一起。

倘若在前一婚姻關係存續中,又和別人私為夫妻,就於法不容了。東漢時就曾有三個男人合娶一妻,共生四子,遭到官府處決的命運。當時的法官范延壽表示,「男子貴信,婦女貴貞,今三男一女,悖逆人倫。」有趣的是,由於范延壽認為他們好比禽獸,因此決定將四個兒子交給母親繼續撫養,只處死了三個不知誰是誰父親的男人。如此看來,男子有納妾的制度,可以另娶小妻,但女子若一人嫁數夫,即使是在彼此知會的情形下,也被視為違法犯禁。相形之下,丈夫的婚内範圍可以隨意增廣,觸犯婚外性行為的機會比妻子減少,而女性因為沒有這種空間,受通姦罪刑限制和懲罰的可能性,相對地就提高了。

總而言之,通姦雖然被視為破壤家庭倫理和婚姻穩定,但在魏晉南北朝,不論男女,都沒有人因為通姦而判死刑的記錄,也看不出來婦女通姦會受到比男性更嚴厲的處罰。這樣看來,父系家族倫理中規定的「夫尊妻卑」觀念,在魏晉南北朝時代,似乎並未全面發展。

首先,和明清時代嚴厲處罝淫婦的情形比起來,從漢代到唐代貴族婦女通姦的懲罰都輕得多。平民婦女通姦的資料缺乏,比較難判斷。不過,從崔纂和游肇為容妃、慧猛申訴看來,婦女通姦頂多處幾年徒刑,和男性沒有什麼差別。前面曾經引用西晉初年的法令,說明和寡婦通姦處三年勞役刑。第七世紀唐朝政府頒布法律時,則說明得更清楚:凡通姦,不論男女,都應受到相同的處分,未婚者處一年半徒刑,而已婚者則兩年。

其次,亂倫或不同輩分的男女通姦,在漢代會被欲頭示眾,在鮮卑治下的北魏卻似乎屢見不鮮。例如,靈太后時代的一名婦人,和她丈夫的姪兒通姦,卻既沒有被丈夫休掉,也沒有受到法律制裁。這名姪兒的罪行,如果在西晉,會處以「棄市」,但《魏書》卻完全未提到他的下場。同樣在靈太后的時代,一名皇族和他的堂嫂通姦,遭到彈劾,也只受到削除爵位的處分。而在執行之前剛好碰上大赦,最後連除爵都免了,還受封官位。 最後,在北魏時代,妻子通姦並不表示丈夫就可以殺她而無罪。前面提到幾個暴力駙馬的下場,就可以證明。即便在唐代,法律也沒有規定丈夫可以捉姦殺死姦婦,或毆死有罪妻妾。

這一點,和十三世紀元代以後的法律容許丈夫捉姦、殺死姦夫淫婦,有著天壌之別。自秦漢以來,家庭成員互相毆殺、傷害,就會受到法律制裁。但後代的法律卻規定,制裁的程度會依照家庭成員的親疏尊单關係而有所不同。譬如,父母毆傷子女比毆傷一般人處罰來得輕,但子女毆傷父母則比毆傷一般人處罰來得重。因此,夫妻之間相傷相殺的處罰是否有輕重之別,也可以用來判斷當時代的法律如何看待「夫尊妻卑」的倫理。

西元前三世紀秦國的法律規定,倘若丈夫毆打妻子,乃至撕裂她的耳朵,或折傷她的四肢,與一般人互相鬥毆,導致傷人顏面軀體一樣,要處以剃頭的「耐」刑,並不因妻子悍妒或其他任何理由就可以減罪。在漢代,如果一對夫妻暴力相向,也看不到法律對他們的處罰有輕重之別。但是到了唐代卻不同。唐代的〈鬥律〉中規定:「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歐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也就是説,倘若一般人鬥毆,造成傷害,處罰「杖一百」,用木棒打一百大板。但是丈夫毆傷妻子,只處罰八十大板;妻子歐打丈夫,不論丈夫有沒有受傷,都先處罰一年徒刑,如果丈夫受到重傷,那麼妻子的處刑要再加三等。然而,不論夫妻誰打誰,如果打死了人,都要償命。

唐代處罰罪犯的方式,由輕到重依序是笞(以竹棍打)、杖(以木棒打)、徒(服勞役刑)、流(流放邊區)、死(分為斬頭和紋刑)。去毆妻處以杖刑,而妻毆去處徒刑。顯然唐代法律在處理婚姻暴力時,有「夫尊妻卑」的傾向。漢代不分軒輊,唐代卻有等差。如此看來,夫妻之間的尊卑地位由法律判決來表現,這樣的發展,顯然就是在漢唐之間形成,而劉輝案正是發生在這個中間時代。

根據這個制度執行的話,毆打妻子以致妻子流產的男人,應當無所遁形才對。然而,法律規定,必須由流產的妻子自己提出告訴才行;只有當妻子受傷而死,成了命案之後,別人才能控告這名暴力丈夫。也就是説,假如妻子不願、不敢或不能提出告訴,那麼家庭中的許多暴力行為恐怕都無法掲露。

更糟糕的是,即使傷者已死,施暴者的兒女恐怕仍然不能控告他,因為中國法律自秦朝以來,就有所謂「非公室告」的傳統。「非公室告」規定:一家之主倘若對子女和奴婢動用私刑,不論是剃了他們的頭,或是鞭打、甚至處死他們,子女和奴婢都不能提出告訴。即使告了,官府也不會受理。假如強行提出告訴,原告反而會被判罪。這種禁止家庭中卑幼控告長上的傳統,限制兒女不能控告父母,奴婢也不能控告主人。因此之故,在魏晉南北朝的時代,即使兒女可能是婚姻暴力中最重要、甚至唯一的目擊者,恐怕也很難揭發父親殺害母親的事實。

然而,以上所談的,都是妻子處死婢妾的例子。倘若女性施暴的對象是自己的丈夫,結果就不可同日而語了。前一章提到,劉宋明帝為了嘲諷女性,曾經命令虞通之寫《妒婦記》一書。此外,他為了警告即將成婚的公主,也曾要求虞通之藉一位貴族的名義,寫了一篇〈讓婚表〉,宣稱世家大族倘若娶了好妒的公主,將行動受限,不得納妾,身心重創,後患無窮。然而,宋明帝對妒婦的打擊,並不限於文字遊戲;有一名地方官的妻子,就是因為妒忌,而被他判處死刑。劉宋的繼任王朝南齊,也一樣壓制妒婦。南齊明帝時,一名朝廷官員的妻子因為妒忌,用棋盤打傷了丈夫的顏面,便遭到皇帝賜以毒藥處死。齊明帝更因為另一名官員的妻子善妒,反而故意賜給這名官員幾個妾,並且命令他的妻子兜售掃帚皂莢,作為羞辱性的懲罰。

前面説過,根據傳統中國的父系家族倫理,一個小孩最優先和最重要的身分,是父親的兒女。至於這個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倫理規範下如何定位,則由這個女人和小孩父親的關係來決定。唐律中所稱的生母,就是小孩的親生母親,但在傳統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中,她可能是小孩父親的嫡妻(大太太),也可能是父親的妾。如果她是嫡妻,那麼她既是生母也是「嫡母」,如果她是妾,那麼小孩的嫡母便另有其人。妾如果在生產之後去世,無法親自撫養幼兒,由父親另外指派一名妾來搶負照顧的責任,按照古典禮經的界定,這個女人就稱為小孩的「慈母」。如果嫡妻生產之後去世,父親再娶,那麼這個後來的女人就是小孩的「繼母」。由此看來,唐律不推兒女告發母親的規定,仍是著眼於生育的恩情。除了生母之外,如果家族中其他女人殺害父親,即使她們有「母親」的名分,做兒女的仍應告發。

從以上根據各種史料所做的分析,可以針對古代的婚姻暴力問題做以下的幾點觀察。首先,男人的暴力行為通常針對妻子,而女人的目的在赢回丈夫,因此會對其他女人暴力相向。其次,當婚姻暴力導致人員傷亡時,除非死的是丈夫,否則案子通常難以成立。再者,即使案子成立,判決的結果也可能因人而異。其中影響的因素,包括受暴者與權貴的關係、施暴者的政治資源等等,因此並不党全取決於夫妻的相對地位。

然而,就「夫尊妻卑」精神的法制化而言,至少有兩點是可以確定的。第一、漢代律令對於夫妻相傷相殺的處罰,看不出來有什麼差別待遇。但是在南朝,政府為了確立婚姻關係中的「夫尊妻卑」精神,對傷害丈夫的婦女,處罰比一般人來得嚴厲。第二、雖然中國有法醫學的傳統和「保辜」之類的條文,但基於「非公室告」的精神,大部分的婚姻暴力案件恐怕並不容易成立。因此,母殺父的案件,兒女的告發變成了重要線索。即使如此,北朝政府在經過激烈辯論之後,仍然主張兒女不應告發母親,也就是站在情的角度,為做兒女的人留了一條比較寬廣的路。

「容隱」,也就是容許隱匿犯罪的親人,其實和另一項法律規範「連坐」互為表裡。被容許隱藏犯罪事實(例如家庭暴力)的親人,在東窗事發後不會受到牵連處分。相反的,被認定應該要舉發犯罪事實(例如謀反叛國)的人,如果當時不告官,事後就會遭到連坐懲罰。因此,判斷一個家族中的成員,誰可以隱藏親人、誰不能夠免除刑責,其實也正是在表現這個家族包括哪些人,以及這些人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接下來就談談法律中的家族主義,這是魏晉南北朝父系倫理法制化的重要課題,也是判斷女性家族認同的標準。

就拿大逆不道罪來說吧。在西漢初年,謀反叛國罪嫌,通常處以「腰斬」,就是從腰部斬斷的死刑方式,而他的父母、妻子兒女和兄弟姊妹,則一律處以棄市。全家遭到誅殺,所以是一種「族刑」的模式。但是在漢武帝的兒子昭帝繼位之後,或許是由於政權比起建國初年已經相對穩定,或許是基於「上天有好生之德」的宇宙觀,謀反大逆案發之時,朝廷的判決,大多只限於本人處死,親屬則減為流放或削爵免官。

例如,昭帝時,權臣霍光當政,昭帝的叔叔燕王和姑姑長公主策劃謀殺霍光,奪取政權。謀反事跡敗露,燕王和公主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處死,但是他們的子女,以及同謀者的父母、兄弟等,這些在漢初都會被砍頭棄市的親屬,在這次的判決中,卻都只是從貴族貶為平民。又如,漢宣帝時,司馬遷的女婿楊惲,在寫給他朋友孫會宗的信中,大肆批評朝廷。信件傳到皇帝手上,皇帝讀了震怒,認為楊惲大逆不道,將他處以腰斬,不過並未處死他的妻子兒女,而是將他們流放到西北的邊疆去。

不論是透過婚禮程序的分析,或是藉由夫婦倫常的討論,從上面的案例中都可以知道,傳統禮制認為:女性一旦結婚,就應改變家族認同。而針對連坐與容隱相關條文的辯論和修正,也讓我們清楚看到,魏晉南北朝的法律正朝著儒家化的方向邁進:強調已婚婦女的夫家認同。本書的重要人物,北魏尚書三公郎中崔纂,正是以這些前朝的案例為基礎,在為張、陳兩位兄長辯護的同時,也界定了劉輝毆主傷胎案的屬性。

正因為已婚婦女的家族認同已經從娘家轉到夫家,她既不為娘家的人連坐,娘家的人也不該因她而受罰。同樣道理,公主婚嫁產育,腹中懷的,不是皇室的成員,而是劉輝的骨肉。因此,張智壽和陳慶和既不必為出嫁的妹妹受難,劉輝所犯的也不是大逆之罪。 話雖如此,北魏朝廷卻沒有接受崔纂的論調。相反的,最後的判決明白地彰顯了統治階層内部關係緊繃的雙方:一方是由游牧民族女性統治者所代表的皇權,另一方則是大多具有儒家教育背景的漢人或漢化官僚。

事實上,如果儒家家族主義的精神和統治者的最終利益相違背的時候,皇權並不會坐視,反而會主動干預,復仇習俗受到壓抑是一個例子,劉輝案的判決則是另一個。在劉輝的案子中,崔纂引經據典,申論「去尊妻卑」與「夫宗認同」的婚姻倫理,皇帝不但沒有稱揚嘉許之意,反而透過門下官員之口,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和異議。

其實,自漢朝以來,歷代皇帝都必須仰賴正式的官僚機構統治天下,然而當官僚機構逐漸運作自如,彷彿自成體系、獨立於皇權之外的時候,皇帝為了避免官僚體系違背自己的旨意,又會藉由非正式的管道介入,以確保自己的權威與利益。漢代初期的政府,由三公九卿所統領的官僚機構管理天下並對皇帝負責,然而到了東漢晚期,皇帝無法信賴百官之首的丞相,於是原本帶有皇帝秘書性質的尚書,便透過與皇帝商議大事、起草詔書之類的活動,逐漸得勢。尚書參與政策決定和政務施行的日子一久,便漸漸從内朝(皇官中)的一分子變成了外朝(朝廷上)的成員。變成正式官僚機構的一部分之後,尚書就失去了隨皇帝號角起舞的彈性,皇帝用得不上手,就會另謀出路,另尋秘書。於是,秘書令,也就是後來的中書令,便逐漸在曹魏的皇宮中嶄露頭角。

自從東漢末年以來,法律知識就一直仰賴家學的方式傳遞。其實,漢朝創建之初,繼承秦代制度,在養成和任用官吏的時候,非常重視他們的行政能力和司法知識,因此中央政府的官員莫不通嘵律令。但是到了東漢末年,一方面由於朝廷所頒訂增修的法律條文已經汗牛充棟,一般官吏根本摸不著頭結,另一方面文采翩翩,也就是舞文弄墨的能力,已經取代了原先任官的行政司法標準,因此律令之學逐漸式微。

據説嚴重到一個地步,到了曹魏篡漢的時候,朝廷必須設立「律博士」,專門負責保存法律知識,並且為政府培訓法律人才。雖然律令之學遭遇這種困境,不過,在政權快速輪替、社會逐漸轉型的魏晉南北朝的三、四百年間,律令之學卻靠著幾個法律世家傳衍下來。除了博陵崔家和廣平游家之外,在北朝最為著名並且備受禮遇的,還有清河崔家和渤海封家。

以上介紹的這些河北和山東家族,都在魏晉南北朝紛亂的世代中,努力保存漢代以來的法學傳統,並且直接影響了隋唐時代的刑律制度。當崔纂和游肇為劉輝案中的被告辯護時,他們可以說是以法律世家的背景,抗議皇權介入審判的過程。當時還有一位官員加入為被告辯護的行列,但是卻沒有提到政府部門的權責劃分,也沒有抗議皇權介入,那就是尚書元脩義。元脩義辯論的重點,在於引用《春秋》等古代儒家經典來證明:女性一旦結婚就應疏遠和娘家的關係,加強夫家的認同。元脩義是皇室的一員,具有草原游牧民族鮮卑人的血統,他引經據典析論儒家倫理的現象,說明了這個時候拓跋統治者漢化的程度。

第五世紀中葉,劉宋的歷史學家范曄,在寫《後漢書·烏桓鮮卑列傳》時,介紹了游牧民族烏桓和鮮卑的社會,他先說明烏桓的情況,然後表示兩個民族的語言習俗相同。根據范曄的記載,鮮卑人逐水草放牧,居無定所。每一代的人各自推舉勇敢強健、善於判斷是非、處理鬥訟的人為首領,並沒有父死子繼、世襲統治的制度。因此,鮮卑社會貴少而賤老,並且未必和父兄比較親近。相反的,由於男女成婚之後,女婿會先往妻子家中居住、勞動一、二年,一般人反而和母親以及她娘家的族人感情比較好。范曄又說,鮮卑人「計謀從用婦人,唯鬥戰之事乃自決之」,似乎女性才是運籌帷幄的樞紐人物,影響著男性是否能夠決勝千里。

鮮卑婦女的政治影響力,在入據中原之前,就有史為證。第四世紀初,當拓跋氏族仍在草原游牧的時期,一位貴族婦女在政治鬥爭中殺了她的姪兒,也就是在位的君主,而改立自己的兒子。之後的四年,她親自主掌政權,當時人稱為「女國」。第四世紀中,拓跋的統治者什翼犍打算定都,卻遭太后王氏反對而作罷。王太后的理由是,拓跋自古以來以游牧為業,倘若築城定居,萬一敵人來犯,將喪失行動能力。北魏建國之後,太武帝計畫征服柔然,内外朝臣大多不表贊同,只有崔浩支持皇帝的策略。由於太后竇氏站在群臣的一方,大加阻止,太武帝只好請崔浩和群臣在太后面前辯論,以獲得太后的出兵許可。由此看來,拓跋人似乎還保持了鮮卑「計謀從用婦人,唯鬥戰之事乃自決之」的遺風。

鮮卑原來的風俗,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北魏婦女的地位,乃至女性的政治權力。第六世紀時從南方遷到北方居住的學者顏之推,就曾經根據他的親身觀察和體驗,比較南北婦女的差別。他說南方的婦女很少有社交活動,甚至結婚之後,和娘家也不大來往。親家之間,有十幾年不見面,只靠書信往還或互贈禮物來致意的。但是在北方,卻全靠婦女當家。不論是打官司、討公道、拉關係、套交情,都經常可以看見婦女的蹝影。她們的車駕填滿了街道,她們的衣裳充塞著官府。顏之推說北方的婦女「代子求官、為夫訴屈」,顯然交遊廣闊而活力充沛。她們和丈夫談話的時候,或者喊他的名字,或者直接稱「你呀」、「你呀」,也不會用「夫君」或者是「您」之類尊敬的口吻或用語。顏之推不禁問:「這難道是鮮卑風俗所造成的影響嗎?」

北魏孝文帝的漢化政策,凡是讀過中國史的人都耳熟能詳,但是一般歷史教科書中卻很少提到,最初的制度改革其實是由攝政的文明太后所推動進行的。文明太后在西元四八五到四八六年,任用親信李沖等人,推行一系列的政策,包括俸祿制、三長制和均田制,一步步地改變鮮卑傳統的游牧領導模式,使得整個政治體制能夠更有效地掌控華北漢人的農業社會。她的努力,可以說為孝文帝後來的漢化政策,以及北魏後期在中原的統治奠立了基礎。 文明太后的崛起和政績,想必引起後世女性起而效尤之志。孝文帝的媳婦、宣武帝的妃子胡氏,也就是本書中的重要女主角靈太后,便是大嘆「見賢思齊」、「有為者亦若是」的其中一人。而靈太后由發跡到專政,從宣武帝的胡妃晉升到孝明帝的太后,其中仰賴母親角色的地方,不一而足。

靈太后在制度上的作為,雖然不如文明太后影響深遠,但她為女性出頭的意志卻相當明顯。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直接保護在婚姻暴力中受害的女性,便是因汝南王毆妻事件所引起。宣武帝的兄弟汝南王元悅,原本即個性不羈,不合禮法,自從交了號稱修習神仙之術的狐朋狗友之後,就開始嗑藥、斷絕酒肉、不吃酒肉、不吃粟稻、謝絕女色,卻轉而喜好男色。他經常為小事對王妃發怒,甚至拿木棍捶撻毆打,把王妃當作婢女般使唤。有一次,汝南王外出,靈太后召見王妃問話,發現王妃挨打受傷,臥病在床,瘡口還沒有瘉合。靈太后大怒,認為非同小可,於是下令:從此以後,凡是親王諸侯的王妃,只要患病一百天以上,都要上報朝廷,稟告詳情。未來如果還有捶撻王妃的情事,親王一律削除封位。

在武則天的諸多改革中,和本書主題最為相關的,莫過於修正子女為母親服喪的禮制。武則天即位為皇后二十年之後,在西元六七五年提出修改為母服喪的條款,將「父在為母」之喪,從齊衰一年改為三年。之後,又經過了十年的努力,才正式將子女為母親服三年喪的規定,納入法律之中。雖然,子女為亡父服「斬衰三年」,為亡母只服「齊衰三年」,在所穿著的麻衣方面,仍然稍有尊单。但是,這個制度性的改變,表彰母親的恩重如山,挑戰傳統禮法中的絕對父權,具有多重和深遠的影響。甚至當武則天的媳婦,也就是唐中宗的皇后韋氏,企圖效法武則天取得政權時,也從母子關係上著墨。韋后請求皇帝准許「為出母終三年之喪」,也就是即使一個女人被丈去休棄,當她去世時,子女仍然可以為她服喪三年。

前面説過,根據《儀禮·喪服》的規定,假若母親去世時父親仍活著,為了「尊父」的緣故,子女為過世的母親,只能服齊衰一年之喪。只有當父親去世之後再遭母喪,子女才得以為母親服三年之喪。這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父至尊」和「夫尊妻卑」的原則。北齊的「良吏」竇瑗,就曾經根據這個原則,主張子女可以包庇父殺母的罪狀,卻不得隱藏母殺父的事實。武則天的變革,顯然有意提升母親的地位。 至於被休棄離家的母親,在傳統的禮法觀念中,根本是「絕族」之人,也就是和父親的家族斷絕了親屬的名分。而子女繼承父親的姓氏,仍然是父親家中的人,站在父系家族的立場,他們和這一位遭到休棄的母親,當然也就變成沒有關係的人了。這麼一來,子女既不必、也不能為她服喪。

韋后效法武則天,為棄婦亡母請求,一方面固然是為了拉攏天下人心,另一方面卻也肯定了女性作為母親本身的意義,不應該遭到父系禮法的削弱或箝制。 父在為母服三年喪的規定,在武則天駕崩、李唐皇室復辟之後,曾經一度遭到挑戰。代表保守勢力的官僚,將這些制度變革,當作女主的胡作非為,是禮教淪喪的表現,因此主張尊父崇夫以防堵婦權女主。唐玄宗即位七年之後,抵擋不住保守勢力的反撲,下敕宣稱:既然《儀禮》是周公所制定,就應當歷代遵行。於是規定,子女不得為被休棄的亡母服喪,並且將父在為母的喪期,依照古禮,從三年改回一年。直到十三年後,由於各家喪服禮制不一,天下人民議論紛纷,才又將「父在為母」的喪期,改回武則天時代的規定:齊衰三年;並且在多年之後,重新認可了子女為出母服喪的情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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